(3)转口税
国民党政府在1930年裁撤厘金和常关税时,曾经拟定将转口税同时予以裁撤,然而,由于没有及时筹划出相应的抵补的方法,故不得不又继续进行征收。其时规定,转口税对往来通商口岸的轮船和飞机运输的货物征收。至于民船和铁路公路运输的货物不在征收之列。从这方面来看,很显然转口税的征收有不合理之外。但是,如果裁撤转口税的话,对整体的税收收入又有较大的影响。据记载,1934年转口税收入为一千六百多元,1935年为一千三百多万元,由于数目不小,故迟迟未加裁撤。到抗战开始,国民党政府为弥补战时财政起见,仍将转口税加以整理扩大,并根据货物时价,改订税率,另颁海关转口税整理办法,于
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各省市对货物征收的一切捐税,应予一律废除,按此规定,
(4)战时消费税
抗战开始后,各省市因财政入不敷出,征收货物通过税、产销税等,或以统制物资为名,征收各项捐费。由于重重课征、节节查验,对物资运输影响极大。1941年第三次财政会议鉴于此种弊端,提出议案,主张将各省市对货物通过税、产销税及其他对货物征收的一切捐费一律裁撤,另行举办战时消费税,以抵偿其撤销后的损失。经会议议决,由财政部拟定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于
战时消费税的税则是:从价计征,对人民切需之物免税,征收一次后其余关口不再重征,税款不满五元,肩挑负贩之物品免税,完税价格由海关按期调整,免征进口税的洋货也免征战时消费税,一般国货洋货均需交纳战时消费税。
战时消费税的税率分为四级,日用品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奢侈品为百分之二十五,战时消费税税目,国货有二百四十五项、洋货有一百六十八项。战时消费税开征后,收入额较大,从开征起八个月内共征三亿四千三百万元。1943年收入数为七千二百余万元,1944年二十二亿一千余万元,
至于关税附加税和吨税均照战前规定,未有变动。
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关税和盐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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