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田赋征实的管理机构
国民党政府1941年8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田赋征实,田赋征实的机构分为经征和经收机构。经征机械:中央为田赋管理委员会、各省为田赋管理处,下设县田赋管理处,县以下设经征分处。经收机构在中央为粮食部,在省为粮政局,县为粮政科,下设经收分处和仓库。1942年又将经征和经收机构合并,改归田赋管理机关办理经征经收事项。1943—1945年各省田赋管理处与省粮正局合并为省田赋粮食管理处,各县成立县田粮管理处,县下设镇办事处和收纳仓库。抗战胜利后,收复各省相继成立田粮管理处。1946年7月起,各省市田粮机构隶属各省、市政府,并裁撤县市田粮处,由县市政府内设田粮科、分镇设办事处和收纳仓库,以办理田赋经收和经征事项。
(4)田赋改征实物的征收办法
《田赋征收实物原则》和《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规定,田赋改征实物标准为每元折谷二市斗,产麦区得折征等价小麦,产杂粮区折征等价杂粮。1941年将折征率提高到每元折征谷四斗,或小麦二市斗
征收手续:各县按规定折算标准编制征册,再照征册所列之数填造粮票。粮票分通知、验收、收据、存根四联。粮户得到交粮通知单后,交粮时应将通知单缴稽征股核算注明应纳总数,粮户持单连同实物赴仓库照数缴纳;经验收后,填发验收单并加盖公章,注明粮户交粮时的铜牌号,内转稽征股换取粮票收据;征收处在存根、验单、收据上注明完粮日期及其数额,收据联交粮户保管。
交纳办法:粮户应将所纳粮食亲自交到指定的仓库。征收处与仓库配合按征收手续规定征收。依照财政部规定,粮户完缴的粮食必须是质地干燥、颗粒饱满的当年收获物,经验收合格后才准予交纳。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赋税制度——田赋制度(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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