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关税和盐税(二)


     ()关税自主权的收回
  关洋政府统治时期迫于舆论的压力,在1925年的北京会方外与帝国主义达成协议,获允1929年收回关税自主权,规定中国从192911起实施国定关税税率,同时裁撤厘金和常关税。此次会议议定关税自主后的税率为七级税率。最低税率为百分之七点五,最高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七点五。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正税(原税率)          5%      5%      5%     5%      5%        5%       5%
  附加税(新增比率) 2.5%    5%     7.5%   10%    12.5%   17.5%   22.5%

    合计                   7.5%    10%    12.5%   15%  17.5%   22.5%   27.5%

        19287月,国民党政府代表按1925年北京会议议定关税自主之办法,首先同美国全权代表签订新的关税条约,以后陆续与英、法、德、比、意、挪威、荷兰、瑞士、丹麦、葡萄牙、西班牙等国签订新的关税条约,日本则以西原借款问题,百般刁难,最后在193056与中国签订新的关税条约。从1928-1930年止,国民党政府与帝国主义国家相继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完成了关税自主。新的关税条约规定:双方实行最惠国条款,华洋商人纳税平等待遇,陆路与海路关税平等待遇,裁撤国内通过税。中日关税新约中还规定缔约双方的货物,适用于特惠税率。即日本从中国输入的夏布,仍照原税率,而绸缎绣货二种,在国定税率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三十。而中国从日本输入的棉货、海产、麦粉及杂品,规定三年或一年内不改变税率,并规定某几种货品须增税时,亦只能增加百分之二点五。
  根据新的关税条约看,这种关税自主是有条件的自主。使用新的关税率,表面有七级之分,但在输入商品时,帝国主义则尽量照最低税率纳税。中国提出纳最低税率的商品有十目,而英、美、日则提出六十一目,所谓的国定税率,名为自主,实际上仍然属于协定关税,只不过取得了帝国主义同意后而将税率略作修订而已。帝国主义对中国收回关税所作的“让步”是有其目的的。1928年,国民党政府迫于全国人民日益增长的要求独立自主压压力,不得不乞怜于帝国主义,向各国提出就关税自主的要求。由于当时帝国主义在中国已有雄厚的经济力量,稍微提高一点关税对他们在中国的经济利益没有大的员家,在这样情况下,为了欺骗中国人民,同时也为了鼓励国民党政府积极同他们合作,帝国主义国家才同意了与中国的贸易实行国家关税自主的原则。但这种允诺是有条件的,最高原则是不损害美国等帝国主义国家的在华利益。事实上,他们与国民党政府协定了关税税率,而且此后如果要修改关税税率,还得取得帝国主义的同意,同时还规定裁撤厘金和党关税作为自主的条件之一,这实际上是对中国主权的干涉。更为重要的是:涉及关税自主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本没有解决,即海关管理未收回,海关总税务公司仍为英国人担任,各地海关的主要职位仍被帝国主义国家的代理人所占踞。因此我们说新的关税条约的签订,实际上是重新肯定了帝国主义操纵国民党政府关税的特权。帝国主义通过新的关税条约确认的特权,一方面保持了向中国输出商品的优越地位,另一方面通过海关特权监督中国的财政经济,进而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所以,新的关税务约,是使中国半殖民地性质深化的一步,而且是十分重要的一步。
  新的关税条约签订后,对国民党政府来说,也是打了一针吗啡,有刺激作用,趁机修订税率,使关税收入一下提高很多,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这些收入,只不过是帝国主义对中国倾销商品取成部分。当然,这些收入,只不过是帝国主义对中国倾销商品取得巨大利益后,国民党政府从帝国主义手中分得的余沥,这种余沥随帝国主义倾镝商品数量的增长而增长。由此可见,国民党政府的关税只不过是为帝国主义经济侵略服务的工具,它对帝国主义的依赖越甚,它的基础越不牢固。
  国民党政策统治时期关税的殖民地性质,还表现在它属于财政关税。即关税的征收是为了财政的目的,而且仍然是偿还外债的最有力的担保品。正因为这样,它不可能成为保护本国民族经济的武器。相反,受帝国主义控制的中国关税对于民族工商业来说是个灾星,而只对帝国主义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