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对劳动价值论认识的误区
许兴亚
摘要: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起源于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又不同于古典经济学。它是用来说明商品经济中“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及其表现形式的,而不是关于“交换价值”或“交换比例”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事实和规律,不能将其简单地视为“公平”与“正义”以及“剥削与否”的理论,也不能将其视为简单的“逻辑假定”或“推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也为研究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和“价值”问题提供了启迪。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开展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和价值问题的研究。
经济学中的劳动价值论,真是一个魅力无穷的理论。它既古老又现代,既敏感又凝重,既充满迷人的诱惑,又布满陷阱和雷区。在我国近年来,自从党中央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和“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后,更引起了多方面的讨论和重视。至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算是取得了一项阶段性的成果。
然而,回顾这一讨论可以发现,我国经济学界和理论界对此却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兹略举如下,与读者共析。
(一)不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历史,把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混同于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
我们知道,劳动价值论虽然是狭义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即其资本主义部分的基础,但是这一理论的提出却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独创,而是资产阶级启蒙学者特别是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功劳。然而,以“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完成者”而“把交换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作了最透彻的表述和发挥”的大卫·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其根本缺陷之一就是“李嘉图的研究只限于价值量”,并且混淆了“交换价值”和“价值”。“同时,李嘉图还把劳动的资产阶级形式看成是社会劳动的永恒的自然形式。”正因为如此,所以在李嘉图及其门徒那里,劳动价值论是“强制”地加以贯彻的。一旦遇到他们所不能解释的现象,就只能或者“假定”它们“不存在”;或者把它们说成某种“例外”;或者更进一步,则做出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庸俗的解释。例如,关于“为什么即使在等量劳动相交换的情况下也会有剩余价值的产生?”“为什么使用不等量劳动的等量资本可以获得等量利润?”“为什么窖藏过的葡萄酒会比没有窖藏过的具有更多的交换价值?”“为什么商品的价格会随着供求而波动?”“为什么不是劳动产品的商品也有交换价值或价格”?“为什么用畜力耕作所收获的谷物比单纯用人力耕作收获的更多、因而具有更多的交换价值?”等问题,李嘉图学派的解释就是:或者说这只是一些“例外”,或者说“自然界”、“资本”(即“过去的劳动”)甚至“牲畜”,在这里也进行了“劳动”!因此,早在19世纪的20-30年代,“经济学界发生的争论自然就集中在他身上。”这次争论的结果,一方面导致了李嘉图学派的破产,另一方面则导致了劳动价值论的“凤凰般涅”,也就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的诞生。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在克服和纠正了李嘉图学派的上述缺陷的基础上才创立起来的。他不是像“商品交换者”或者“满脑袋都是生意经”的资产者一样,首先关心“产品按什么样的比例交换”;也不像一些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经济学家那样首先从关于“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概念”或“假定”出发。而是从资本主义经济的实际出发,致力于分析人类历史上这一特定的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揭示“现代社会经济运动的规律”。他首先研究了“商品形式”以及“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揭示了其中所包含的“价值性质”和“价值形式”的秘密,从而在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领域内实现了一次真正的革命。可以说,所有那些导致李嘉图学派破产的“矛盾”和“缺陷”,在马克思那里早已一扫而空;所有到那时为止的对于劳动价值论的一切非难,都一一得到了彻底的清算。而我国经济学界一些同志自以为是找到了的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缺陷”或“毛病”,却不过是原来的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特别是李嘉图学派的劳动价值论的“缺陷”。而他们用来反对劳动价值论的多种“论据”,不管他们愿意还是不愿意,实际上却不过是将近200年前庸俗经济学家用来反对李嘉图学派的口实。这实在不能不说是我国经济学界的某种令人羞愧的现实。
(二)不了解劳动价值论在全部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把科学社会主义的主张混同于从李嘉图学派出发的“社会主义者”的主张。
其最典型的看法就是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不过是一种关于资本主义“剥削”的理论,是一种关于收入分配方面的“公平”、“正义”和“道德”与否的理论,甚至说什么就是一种“造反有理”的理论。
应当承认,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确实是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党性,它的鲜明的阶级性和实践性,决定了在对待资本主义剥削和压迫问题上,马克思主义者只能站在工人阶级和最广大的劳动人民一边,而不是站在极少数“剥削者”一边。然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仅仅在于它是科学,即实事求是地揭示出了资本主义经济的事实和规律,而不在于“公平与否”的“道德”的“义愤”、“谴责”、“宣传”和“说教”。而且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公平与正义”,与“自由、平等、财产、边沁”等等一样,都是属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内的范畴。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也不可能有其他的“公平和正义”。只要资本家在同工人的交换中没有弄虚作假,而是支付了“劳动力商品”的十足的“价值”,那么这就“是按照商品交换的各个永恒规律行事的。……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至于资本主义之所以会被社会主义所代替,并不仅仅在于其“剥削”,而是还在于它的其他一系列的“矛盾”。工人阶级的解放,绝不能停留于“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狭隘的要求。
在马克思以前的工人运动历史上,主要是在英国,的确曾经出现过一些从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出发的“社会主义者”,他们抓住了资本主义经济的现实与李嘉图劳动价值论的矛盾,“要求资产阶级社会在实践中贯彻它的理论原则的臆想的结论。”然而,尽管他们中的很多人在主观上也是站在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一边的,但其理论却是错误的、非科学的。在今天,那些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仅仅看作是一种“剥削学说”的论点,实际上是既不了解劳动价值论在马克思主义中的真正地位和作用,也不懂得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他们对于“社会主义”的无论赞成还是反对,其理解都还停留在“从李嘉图学派出发的社会主义者”的水平上。
(三)不了解、不懂得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实质,把它混同于关于“交换价值”和“价格”的理论。
事实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是专门用来说明“交换价值”和“价格”、亦即所谓“交换的比例”或者“量的关系”的。
如上所述,李嘉图劳动价值论的根本缺陷之一就是他的研究“只限于价值量”,“同时,李嘉图还把劳动的资产阶级形式看成是社会劳动的永恒的自然形式。”与此相反,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却首先不是用来探讨“交换价值”的比例的,而是用来说明商品生产条件下的“私人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和“特殊的社会形式”的。在马克思看来,“一般人类劳动”在任何社会状态下都是存在的,并且也都是“社会的”。但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却采取了“私人劳动”的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这种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社会总劳动。由于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它们的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接触,因此,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也只有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换句话说,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因此,在生产者面前,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社会关系就表现为现在这个样子,就是说,不是表现为人们在自己的劳动中的直接的社会关系,而是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也就是说,商品被披上了一层“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的形式”的外衣。正因为如此,所以马克思才能够倒过来,一步一步地揭示出隐藏在商品的“交换价值”和“价格”中的“价值”的实质。
至于商品交换实际上是按照什么样的比例(交换价值或价格)进行的,则是属于“竞争”、“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以及“生产价格”和“市场生产价格”方面的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说的:“1镑和3镑都是小麦的价格”;“价值量的实际变化不能明确地,也不能完全地反映在价值量的相对表现即相对价值量上。”因此,“把价值和生产价格(因此更不要说市场价格了)混为一谈是错误的。……‘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因而‘价值’和围绕‘生产价格’而波动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根本不属于价值理论本身,更不能用经院式的一般词句来预先确定。”“庸俗经济学家根本想不到,实际的日常的交换关系和价值量是不能直接等同的。……当庸俗经济学家不去揭示事物的内部联系却傲慢地断言事物从现象上看不是这样的时候,他们自以为这是做出了伟大的发现。实际上,他们夸耀的是他们紧紧抓住了现象,并且把它当作最终的东西。这样,科学究竟有什么用处呢?”
(四)不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方法,把马克思对于问题的“说明”和“分析”,说成是关于“价值”问题的“假定”和“证明”。
实际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既不是“假定”,也不是通过逻辑的“推论”而得到“证明”的,而是在对现实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叙述”、“阐述”、“说明”和“分析”中,提供了对于价值关系的论证和说明。它所依据的是以上我们已经叙述过的“事实”。正如马克思在谈到《德国中央文学报》上有人对于他的劳动价值论的批评时所说的:“这个不幸的人看不到,即使我的书中根本没有论‘价值’的一章,我对现实关系所作的分析仍然会包含有对实在的价值关系的论证和说明。胡扯什么价值概念必须加以证明,只不过是由于既对所谈的东西一无所知,又对科学方法一窍不通。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这是每一个小孩都知道的。人人都同样知道,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科学的任务正是在于阐明价值规律是如何实现的。所以,如果想一开头就‘说明’一切表面上和规律矛盾的现象,那就必须在科学之前把科学提供出来。李嘉图的错误恰好是,他在论价值的第一章里就把尚待阐明的所有一切范畴都预定为已知的,以便证明它们和价值规律的一致性。”
而庸俗经济学家却置这一切于不顾,一味喋喋不休地要求对于价值理论做出所谓的“证明”。这岂不正好“证明”了他们对于劳动价值论及其方法的无知?
此外,马克思还指出:“理论的历史确实证明,对价值关系的理解始终是一样的,只是有的比较清楚,有的比较模糊,有的掺杂着较多的错觉,有的包含着较多的科学的明确性。因为思维过程本身是在一定的条件中生长起来的,它本身是一个自然过程,所以真正能理解的思维只能是一样的,而且只是随着发展的成熟程度(其中也包括思维器官发展的成熟程度)逐渐地表现出区别。其余的一切都是废话。”
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于前人关于价值关系的理解,也是给予了实事求是的肯定的。这也与那些反对劳动价值论的论者的态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那么,我们究竟应当怎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呢?在此,仅想指出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它的初级阶段,所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特别是其科学的方法,在很多方面、在今天也还仍然是适用的。但在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毕竟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因此上述理论也就不再是无条件的适用的,而是必须适应新的历史条件而加以发展。然而,这种发展又必须是科学的和实事求是的,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轨道上进行的,丝毫也不意味着可以用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论和政策,去否定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价值的理论”。更不应以一百多年来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用来反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作法宝,当作是“理论创新”。在这里,发展变化的唯一的根据就是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条件的变化,舍此就谈不上对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丰富和发展。
第二,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不仅论述了“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价值的理论”,而且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和“价值”,也留下了不少宝贵的提示。例如,关于劳动将越来越不再作为财富的尺度的论述、关于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的论述、关于价值将主要用于解决生产方面的问题的论述、关于“在资本主义生产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的论述等,就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认真加以研究和探讨的。此外,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马克思的理论中一些虽然并不属于“价值”理论本身、但却与“价值”问题密切相关的问题,诸如“竞争和市场价值以及市场价格”,以及“生产价格”和“市场生产价格”等,也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认真发掘和探讨的。所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和“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我以为首先就应当这样去做。
第三,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理论的“一元论”和“多元论”。我认为,只要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各种不同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学说”是完全可以“百花齐放”和“百家争鸣”的。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具体的。而“具体之所以是具体,因为它是多样性的统一。”问题仅在于是否科学。
第四,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我认为,这与劳动价值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目前这次讨论看,所涉及的其实主要是如何看待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理论虽有多个层次,但最后却是从劳动的“社会形式规定”方面来划分的。正如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所说的:“体现生产工人的劳动的商品,其使用价值可能是最微不足道的。劳动的这种物质规定性同劳动作为生产劳动的特性毫无关系,相反,劳动作为生产劳动的特性只表现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我们在这里指的劳动的这种规定性,不是从劳动的内容或劳动的结果产生的,而是从劳动的一定的社会形式产生的。”
正因为如此,所以在今天,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切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的劳动,无论是物质生产领域内的还是非物质生产领域内的,也无论是经营管理者的劳动还是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概莫能外,全部都应当被看作“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反之,则相反。关键仅在于具体地判断某人或某些人所从事的,是否算得上是对“我国社会”真正“有益”的“劳动”,而且以它的“必要性”为数量界限!至于“经营管理者的劳动”,那么问题其实本来也很简单:因为“管理劳动”具有“二重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个人如果仅仅从事了某种或某些“经营管理”性的活动,甚至还赚了大把大把的钱,还是并不一定就表明他所从事的就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我国所有各类劳动者的“劳动”。
上述见解,笔者是在最近两三年间,在党的“十六大”以前学术界举行的若干次讨论会上提出的。有幸与中央关于“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的提法相吻合,这是笔者的荣幸。
最后,第五,关于劳动价值论与我国当前的分配制度的关系。我认为,二者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根据,都不在任何一种“价值理论”中,而在于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以及生产关系的矛盾”中,在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即“基本经济体系”,德文System,英文system)中,以及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实际需要”中。
【原载《中原市场大观》2003年第3期;2006年3月收入厦门大学《当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