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田租、口赋和徭役(续)


        (一)田赋
  1.征收原则和税率
  秦汉时期称田赋为田租,是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与土地有关的税收,属收益税性质。秦始皇在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新创建的封建大帝国,整齐划一了全国从政治到军事、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一系列制度,经济方面最重要的自然就是田制和赋税制度,按照秦律规定,由治粟内史总管全国的田租收入,掌管粟米之征(治粟内史,掌诸谷物、金玉之贮,相当于国库司库。属官有太仓令、太仓丞,掌国库中粮食的贮存;有平准令、平准丞,掌京师及诸郡物价。(《通典·职官八》)另外,设立了专门掌管皇帝自家“私产”的官员,称之为少府。)。秦始皇制定的“上农除末”“尊奖兼并”的政策,为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铺平了道路。由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地主兼并土地受到法律保护,“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现象开始出现。无地少地的农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除了承受地主豪强的沉重的地租剥削和提供无偿劳役外,还要按规定向国家交纳人头税,服繁重的徭役。秦代的田赋负担相当沉重,征收量达到三分之二,田租田赋,盐铁之利,相比之下二十倍于古。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常“衣牛马之衣,食犬彘之食”,生活极端贫困,造成社会生产的严重破坏。
  汉初,汉高祖刘邦面对经济凋敝,人民逃亡,府库空虚的残破景象,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他确定了一条还兵于农、恢复生产、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方针具体到田赋,其征收原则是:“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田租一律用实物交纳,且实行轻税政策:汉初,定为“什五税一”,即税率为百分之六点七。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改动。到惠帝、高后之时,农民生活有所改善,但仍然困难,国库无所积蓄。贾谊指出“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晁错认为,在国家统一又无天灾人祸的情况下,仍无蓄积,关键在于’地有遗利,民有余力,生谷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他建议,薄赋敛,使民尽务农桑;“可时赦,勿收农民租”;广蓄积,实仓廪,备水旱。汉文帝刘恒接受了他们的建议,亲耕籍田,劝农课桑;十二年(公元前168),诏免民十二年租税之半,即三十而税一,成为定制。东汉初,因战争的影响,支出浩繁,田赋改行十一税率,即根据同一块土地连续几年的平均收获量,征收十分之一的税。当北方的主要地区得到统一,征收面积扩大;屯田收入有了增加以后,建武六年(公元前30),又诏行西汉旧制,三十税一;直至东汉献帝初,循而未改。两汉的轻税政策,有力地保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促进了封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东汉末年,由于封建割据势力的兴起,簿籍散失,人口流亡,临时按户征调随之而起,秦汉田租田赋制度因此而遭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