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解除权的或然性和法律后果


一、 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一)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二) 解除权的方式分类
1、约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或排除是否有效
在有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受托人不得任意解除委托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明确月明了违约金数额,针对此种情况,该限制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能否要求解除提出方承担违约金?
笔者认为,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条款由合同主体之间任意约定,只要合同或合同中的条款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即应认定为有效。
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具体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应该采取严格的标准,即法条中必须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才导致行为无效。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是有效的。
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是根据双方《委托合同》的约定,而非其行使了任意解除权。
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属性,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具体案情酌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