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乐与道德想到的


 关于快乐与道德想到的

       曾有朋友谈到关于婚姻爱情的道德问题,我当时说“如果婚姻给双方带来的只有痛苦,那么无疑是不道德的,若为追求彼此的幸福,那么就是道德的”,今日看来,还是有失偏颇,那就是没有考虑每个人追求独立与幸福快乐时,应当有其“道德”边界,这个边界就是:不能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幸福来追求自己的快乐与自由。一切当以此为标准,我认为这不妨也是一种准则或普世价值观吧。
       若一种感情为当事人双方都带来痛苦,那么不管是否道德,至少是有违人性的,而人性与道德,从人本主义根本来说,应该不是相排斥和矛盾对立的,合乎人性的,应该大多是合乎道德的,而道德的人性的展现,是要这种人性的自由释放不能以损害别人的幸福为代价,否则便是不合道德的,所以,真正的道德,应该是合乎大多数人性的,给人以幸福的,是大多数人人性之自由释放展现之边界,同时又是
交集区域和共通认可的思想行为区域,亦是人类社会中在相互交往中相互妥协后形成的基本行为准则。
        道德是一个社会群体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一种公共价值观的体现,因此,没有所谓全人类的道德标准,一种行为在这个人群中是合乎道德的,在另一个群体中则可能是大逆不道的,一种思想在此时此群是道德标范,在彼一时期可能是可笑的,所以道德观与道德体系,道德标准总是随着一个群体的生存与发展之需要,不断地在调整,至少其本意是要提升该群体的生存能力和生活水平——虽然有时与其本意背道而驰了。
        从一个社会来看,道德标准普遍要高于法律线的,因为道德层面的只是要受大大众的谴责与不齿,而其大抵未严重危害他人之安全、生存或社会之利益,只是引起他人之不悦不爽而已。
        最后,我认为,如果在在全人类中来找到一个道德的基本原则的话,那就是:其思想和行为应该为当事人及旁人都带来生活品质的提升与快乐幸福,而不能损害正义之人群的幸福与快乐。
       然而,这里又引入了一个“正义”的概念,而“正义”又是没有普遍意义上的正义,好吧,我妥协一下,改为”其群体“吧。
       又然而,改为”其群体“,那就不是”普世价值观“了,所以,到底有没有”普通价值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