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奎那的辩护:利润
2019-3-30
阿奎那的时代,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教会也在积极从事工商业活动,谋取利润,积累财富。因为教会有免税的特权,降低了生产和经营成本,提高了市场竞争力,获利能力大大超过其竞争对手。
在基督教的观念里,商业活动总是伴随着罪恶。《新约》的教义声明,商业活动就是贱买贵卖,其罪恶超过了盗窃。“一个商人很难免于作坏事”,“像一根木桩插入石缝堆中一样,罪行也插在买卖活动之中。”《新约》的教义对商业和利润是相当排斥的。
阿奎那的思想还受到亚里士多德的影响。在他的时代,阿奎那被称为“活着的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从 “自然”的经济伦理观念出发,认为以谋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是“不自然”的,是应该杜绝的。亚里士多德将商品交换分为两类:一类交换的目的是生活必需品,是自然的和必须的。因为这类交换的目的是消费,人们对消费品的需求是有限的。亚里士多德将一切有限的东西都理解为是合乎自然的。另一类交换的目的是金钱利润,这是不自然的。因为人们对金钱利润的追求是无限的;在亚里士多德的观念里,一切无限的东西都是不自然的,甚至是包含着罪恶的因素的。
但是,在阿奎那的时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不可遏制的潮流,世俗社会和宗教世界的人们都在积极介入商品经济,努力追求利润,积累财富。这种情况下,基督教教义和亚里士多德的教条都显得过时了。逆转潮流已不可能,而追求利润的行为又确实违背教义,也违背亚里士多德的教条,作为神学家和教会宣传家的阿奎那需要为这种世俗经济行为提供解释,为其提供合法性证明。这样做的本质其实是在辩护,也就是在主流意识形态的框架内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出路。
阿奎那辩护的思路基本上都是这样的——某种世俗经济行为在基督教教义中是违法的而且也是不符合亚里士多德的教条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处理,免除其罪。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就其一般情况而言是包含罪恶的因素的,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免除罪恶——
其一是把商业盈利用于某种必需的或正当的用途。例如,“一个人用他从商业活动中获得的利润来维持自己的家庭生活、或者帮助别人。”这种说法其实也是亚里士多德的观念。若盈利不是用于必需的目的,而是简单地追求金钱,那就是不自然的,是包含罪的因素的。若将利润或者收入用于生活之必需,无论是用于自己家庭还是用于帮助别人,其目的的实现都是有限的,从而是自然的;也就免除了罪的因素。
其二是“他曾经对这些物品作了一些改进”,或者,由于“把这件物品从一个地方运到另外一个地方时担负了风险。”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解释,这个解释包含了阿奎那作为思想家的创造性。在这个解释中,“利润”具有双层含义:
第一,利润是一种劳动的报酬。因为商人或者物主对物作了改进,使其产生了更大的价值,这种增值就构成了利润。其实,我们现在对“利润”的理解中,也经常包含“劳动收入”的因素。在个体经济中,因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结合,工资和利润,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没有严格区分开来,“利润”就包括资本的收入,也包括了劳动的收入。农户的“纯收入”有时候也被理解为利润,其中就包含着劳动收入。
第二,利润是一种风险的补偿。从事长途贩运的商人将物品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外一个地方担负了风险,需要以利润的形式得到补偿。这个观念也是我们今天所接受的,从风险的角度解释利润的产生和性质,还是今天的基本认识。阿奎那从风险补偿的角度来解释利润的产生和利润的性质,还是基于亚里士多德“自然”的经济伦理观念。一个人将物品从一个地方运到另外一个地方,使原本缺乏这种物品的另外一个地方的消费者可以享受到这种物品,这是一件有价值有意义的事情。长途贩运总会面临各种风险,其中包含自然的风险,也包含市场的人为的风险。有风险就意味着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如果商人从事长途贩运的风险得不到补偿,他们就不会从事长途贩运,另外一个地方的消费者就享受不到本地缺乏的这种商品。因此,出于“自然”的需要,承担风险的商人的长途贩运行为就应该以利润的形式得到风险补偿。阿奎那从他的老师阿尔伯特·马格努斯那里学到的从成本角度解释价值的思想,与此相同,都是基于“自然”需要作出解释。
现在看来,阿奎那如何为商业活动辩护已经不再重要。在今天,商业活动和商业利润,财富追求和财富积累,早已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元素,其合法性自不待言。但是,阿奎那在为商业活动及商业利润辩护中发展出的思想,比如对“利润”的解释,却是很有价值,很有意义的。这种认识体现着阿奎那作为思想家的洞见,而且在今天还有一定的解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