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载媒体:《中国美术报》第143期
发表时间:2019年3月18日
□ 杜洪毅
不知为何,叶永青剽窃比利时艺术家希尔文作品这么明显的违法侵权行为,众多行业大腕和评论家仅从道德上进行谴责,连栗宪庭也认为抄袭是道德问题,叶永青需要做的只是道歉。由此可见,中国艺术界人士法律观念之淡泊已到极点。在这样一种大环境中,抄袭侵权事件频发就不足为奇了。
像叶永青这样原封不动照搬他人作品签名出售,几乎不需做任何鉴定就可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剽窃。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已涉嫌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必须承担《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而且,我国《刑法》还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况且不说中国早已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外国人著作权同样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出于对友好国家公民合法权益尊重的考虑,叶永青更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不只是一个轻松的道歉。
叶永青以复制他人作品当作“原创艺术品”销售的行为,远不只侵犯了比利时艺术家希尔文的著作权。依据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他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合同欺诈或消费欺诈。收藏家们之所以相中叶永青的作品,是由其知名原创艺术家身份提供了信誉担保,买的是高价原创艺术品。现在抄袭行为被揭穿,叶永青个人信誉崩塌,作品被证明是“假货”,原来被高估的商业价值便不存在,收藏家蒙受巨大损失。很显然,这一切均由叶永青虚构“原创”的欺诈行为造成,不应该由藏家买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退回原画款后,收藏家们完全有理由要求其赔偿购买作品原价三倍的费用。
当然,比利时艺术家希尔文和收藏家们是否会通过法律渠道维权,决定权完全在他们自己手中,旁人无权干涉,但这不是说叶永青就无需承担责任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遵守国家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很显然,叶永青的抄袭行为不仅挑战了人们的道德认知,而且还严重践踏了国家法律权威。我们完全没有必要站在道德制高点去评价一个人,但作为美术学院的教授、著名艺术家,叶永青难道没有一丁点的法律底线么?如果他还愿做个有担当的人,还愿尽一位普通中国公民的职责,就应该主动弥补自己的过失,而不是大家所要求的道歉。至少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通过回购、销毁涉嫌侵权作品的方式消除不良影响,并沟通原作者赔偿侵权损失。
或许有人会考虑到,若权利受侵犯一方真要想上法庭解决问题,诉讼时效就不得不考虑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在不知被侵权的情况下最长时效为20年。叶永青部分作品制作于20年前,表面上看已超过最长时效。但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这些年叶永青一直将早期画作视为自己的代表作,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提升个人影响力,作品售价随其身价水涨船高。这一过程其实就是他利用名气向作品不断注入商业价值的过程,其侵权行为便同时随之延续了下来。因此,这个最长时效就该从作品(包括复制品)最后一次向公众展示之日(也就是侵权行为的最后发生日)计算,而不是被制作出来那天。
退一万步讲,即便无一被侵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起诉叶永青,司法部门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他本人更是不愿主动担责,难道这事就算了吗?叶永青毕竟不是独立艺术家,而是四川美术学院教授。四川美术学院难道能任其影响声誉吗?还记得上次西安美术学院某副教授抄袭事件出来后,校方很快就作出辞退处理。叶永青的行为不仅严重得多,还触犯了我国多部法律法规。
在大家一致站在道德制高点谴责叶永青时,笔者想再次强调:这绝不只是道德问题,而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公然践踏。我们不能强求他人有多高的道德觉悟,但却可以对任何违法侵权行为提出质问和谴责。艺术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艺术家们无论怎么追求个性自由都绝不可为所欲为地破坏国家法律秩序。维护法律尊严不只是司法机关的事,还需要每一个公民共同抵制违法行为,才能让这类屡见不鲜的侵权行为渐次消亡!
杜洪毅《无题 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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