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知识产权圈里对不良影响话题的讨论日益引人关注,梳理近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的商标案件,“不良影响”成为众多商标注册申请半路折损的一大原因。
《商标法》第十条 第八项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尽管《商标法》有这一条款,却依旧有很多人申请这类涉“不良影响情形”的商标,比如以下几个
第27049846号“彩虹妖精”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妖精”存在众多含义,包含有“妖精”的标识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具有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引发不良社会影响。已有众多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商评委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彩虹妖精”构成,指定使用在第43类“酒吧服务”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最终决定驳回该商标注册。
第25992661号“毕姥爷清真串店”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评委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清真”,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表示符合伊斯兰教教法的饮食,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最终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
第26633729号“尊男”商标
申请人因第26633729号“尊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逆序为“男尊”,易使人联想到“男尊女卑”封建思想,从而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最终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
第26999395号“鬼帥”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有多件包含“鬼”文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评委认为,“鬼帥”释义为鬼的头目,带有迷信色彩,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第25925144号“毒思妮”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其使用在指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上不会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毒思妮”,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故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
作者: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编辑:标天下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