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时期的赋税管理(下)


        三、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一)贡、赋制度
  西周时期,邦国财用由冢宰(宰相)总负责,大宰、小宰分掌邦国财用制度。据《周礼》记载:大宰掌邦国六典,协助国王治理国家,包括万民之职责,赋税的征收制度、国家开支制度、人民的贡纳制度的制定,以及年终审定收支、赏罚官吏。小宰则是协助大宰办理有关贡赋收入和财政支出事宜,以及根据户籍征发徭役、核定市场物价等事。周代赋税的征收制度,据记载有九贡、九赋。
  1九贡和万民之贡。九贡是指邦国之贡,如前所述。万民之贡,包括三农贡九谷,园圃贡草木,虞衡贡山泽之材,薮牧养蕃鸟兽以贡,百工饬化材,贡器物,商贾阜通货贿以贡,嫔妇贡布绵;臣妾聚敛疏材,闲民无常职转移执事。万民之贡,实按万民之职,即按人民从事工、农、牧等不同职业,规定缴纳不同的物品。此外,除按规定献纳外,人民还要负担额外的献纳。
  2九赋也是经常的九种收入来源,其中邦中之赋,四郊之赋,邦甸之赋,家削之赋,邦会之赋和邦都之赋,属于田赋范围;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和币余之赋,是对工商业及其它生产门类的征收。
  此外,还有罚课制度,如不努力从事生产为国家创造财富者,要给以各种经济的乃至行政的处罚。
  ()会计制度
  我国财政(赋税)的会计统计,相传是始于夏代的创始者禹:禹会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曰会稽。会稽者,会计也。会计,就是通过簿籍考核赋税的收入来源及去向。虽然在奴隶社会时期,不可能形成现代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的分门别类的现代会计统计工作,但当时天官属下的官员的司会、司书之职,即是专司会计统计的官。司会、司书根据各有关部门的赋税收入记录,按月汇总,报给宰相或国王。国王再把以考核官吏的成绩,以决定升降。可见,古代赋税收入任务完成的好坏,是同官吏职务的升降连在一起的。后世税收部门的统计工作,就是从这里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