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初学者(32):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2019-10-25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很多范畴,既有质的规定性,又有量的规定性。所谓质的规定性,指的是可以从性质上考察分析,分析其内容和性质;所谓量的规定性,指的是可以从数量上把握,理解其数量及变化。“价值”就是这样一个概念,既有质的规定性,又有量的规定性。《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节的标题是“商品的两个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价值实体,价值量)”,“价值实体”就是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它解决价值是什么,价值来源是什么这样的问题。所谓“实体”并非实实在在的物质实体,而是指其客观存在性。价值作为抽象劳动的凝结,被认为是客观存在于商品体之中的。“价值量”就是价值的“量的规定性”,商品的价值是可以计量的,是可以比较大小的。
价值是生产过程中耗费的抽象劳动,是生产者付出的辛劳。价值量就是生产过程中耗费的抽象劳动量,是劳动者付出的辛劳的大小。按理说,价值量所要度量的,应该就是生产过程中耗费的抽象劳动,生产者所付出的辛劳。但是,如同西方经济学至今没发现一种计量效用的工具或仪器一样,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也没有发现一种可以精确度量劳动的工具或仪器。精确度量劳动不可能,就只能采取近似的形式,也就是用劳动时间来度量。用时间衡量价值只是一种近似的方法,是不得已而为之;不仅不精确,甚至不准确。也许有一天技术高度发展,某种方便,灵活而精确的度量仪器会出现,就可以真正用劳动来计量价值了。
还要说明一点,在这里,我们是用劳动时间来计量价值,来进行价值的比较的。劳动时间只是价值的计量工具,其本身并不是价值或者价值实体。价值的实体是抽象劳动,而不是时间。马克思在批判介绍古典经济学的时候,指出了古典经济学家认识的模糊,将价值实体和价值的计量混为一谈,威廉·配第的认识就是这样的,约翰·洛克也是这样的。但马克思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将劳动时间解释为商品的价值。二者的区分其实是很明显的,打个比方就很容易弄明白,皮尺就是皮尺,只是度量长度的工具;而桌子的长度是桌子的某种客观实在性。它不依赖于尺子,甚至与尺子无关。
商品价值可以用时间度量。用什么时间呢?生产一件衣服,娴熟的老裁缝用1天,笨拙的小裁缝用5天。一件衣服的价值,由1天决定还是由5天决定?既不是1天,也不是5天,而是介于1天和5天之间的某个数字。如果老裁缝的产量在总产量中占很大比重,则这个数字会接近老裁缝的1天;如果小裁缝的产量在总产量中占很大比重,则这个数字会接近小裁缝的5天。可以说,决定衣服价值的劳动时间是小裁缝劳动时间和老裁缝劳动时间的一个平均数,这个平均数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资本论》第一卷,P52)所谓“现有的”,“正常的”,“平均的”,都指的是生产某种产品的平均条件,一般来说,就是一个行业的中等技术条件。以以下三种条件生产衣服为例——
生产条件 个别劳动时间 比重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个别价值 社会价值
手工 10 10% 5 10 5
半自动化 5 80% 5 5 5
自动化 1 10% 5 1 5
在这里,“中等技术条件”就是半自动化,其产量占总产量的80%,其交换过程影响最大,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构成中权重最大。于是,中等技术条件的个别劳动时间5小时就成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之后,决定所有衣服价值的都是5个小时的抽象劳动,不管其实际投入是10个小时还是1个小时。“5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实是三种条件个别劳动时间的平均数,一个加权平均。将三种条件的个别劳动时间乘以各自权重而得到。如果中等技术条件的产量比重更大,加权平均数将会更加接近中等技术条件的个别劳动时间5小时。
我们以个别劳动时间代表个别价值,实际上就是成本;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代表社会价值,实际上就是价格。我们将会看到,不同生产条件有不同的个别劳动时间,有不同的个别价值或者成本;但是,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之后,商品都是按照相同的社会价值出售的,这就带来了生产者因为个别劳动时间不同而造成的不同命运。技术最落后的手工生产者因为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陷入亏损;中等条件的半自动化生产者没有亏损,可以维持再生产;只有技术最先进的自动化生产者因为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而获得超额利润,生产将不断扩大。
课后有同学问我问题——如果手工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是100小时的话,加权平均计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在10小时以上,远远偏离中等技术条件的5小时,如何解释?
我的解释是这样的。决定商品价值大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际上不是计算出来,而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通过市场反复博弈得到的。客观上来讲,某种生产条件下的产量或销量的比重最大,其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上的影响也就最大。所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是趋近于最大产量的个别劳动时间;经常的情况是,中等技术条件就是产量或销量最大的技术条件。我所举的例子,是有助于解释我想要解释的上述观点的例子。它并不是实际存在,而只是一个方便的例子。“100小时”不会出现在我的例子中,是因为它不能让我方便得出我的结论。再说,技术差距不会那么大,中等技术条件下的个别劳动时间是5个小时的背景下,“100小时”的生产条件是不会存在的。
以上讨论的,是马克思“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马克思的著作中,还讨论过“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通过同一行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而形成的,比如我们例子讲的生产衣服的不同技术条件的企业的竞争而形成5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涉及到社会总劳动在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问题,涉及到一个行业的产品供给与社会对其产品的需求的关系问题。
在马克思的观念里,存在着一个客观上的“社会”。一个社会有多少人口,客观上就有对粮食,对服装,对一切生活必需品的多少需求;一个社会的技术条件如何,客观上决定了生产一件产品需要多少时间,生产一类产品需要多少时间,生产社会总产品需要多少时间,这就是社会总劳动。假如一个社会有10000人,只需要两种产品,粮食和衣服;假如每人需要1件衣服,生产1件衣服需要10小时劳动(这里的“10小时”就是衣服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中等技术条件的个别劳动时间),则生产衣服需要10万小时社会劳动;假如每人需要1单位粮食,生产每一单位粮食需要10小时劳动(这里的“10小时”也是粮食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生产粮食需要10万小时社会劳动。社会总劳动就是20万小时。
如果衣服行业投入的劳动是10万小时,生产出衣服1万件,则供给量等于需求量。所有衣服都能销售出去,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的全部劳动耗费都得到补偿;中等技术条件完全补偿,技术先进企业得到更多补偿,技术落后企业得不到完全补偿。
如果衣服行业投入的劳动是12万小时,生产衣服1.2万件,则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或者有一部分衣服卖不出去,或者整体或部分降价销售,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的全部劳动耗费只能得到部分补偿。三种技术条件企业的补偿程度都要低于第一种情况,中等技术条件都可能发生亏损。
如果衣服行业投入的劳动是8千小时,生产衣服8千件,则供给量小于需求量。全部衣服都能卖出去,而且可以抬价销售;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的全部劳动耗费都得到补偿,而且三种技术条件企业的补偿程度都要高于第一种情况,中等技术条件都可以获得超额利润。
“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讨论的是行业内部竞争的问题;“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讨论的是社会总劳动在不同行业配置的问题,是行业之间竞争的问题。简单说,“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不同行业商品价值的实现程度;在“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中如果一个行业的供给适应社会需求,则其“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价值就得到补偿,否则,可能出现补偿不足或超额补偿。
“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属于《资本论》第三卷中的社会总产品实现的问题,在讨论价值量决定时其实可以不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