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QQ的人应该都熟悉一个声音“嘀嘀嘀嘀嘀嘀”,当聊天出现新内容时,这个声音就会响起了,可是也许你不会了解的是,腾讯公司为了这个声音可以注册为声音商标,可是费了一番周折的。
2014年5月4日,腾讯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4502527号“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新闻社;信息传送;电话会议服务;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在线贺卡传送;数字文件传送;电子邮件”服务上。
针对申请商标交易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其理由为:申请商标由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组成,使用在指定使用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腾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16年4月18日商评委作出裁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腾讯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一场维持了四年多的声音商标注册大战告一段落,最终“嘀嘀嘀嘀嘀嘀”商标得以注册,腾讯公司胜利了。
法律评析
声音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具有非可视化,故而商标局在核准注册时,往往对显著性的要求颇高,以防止原本属于公用领域的声音为不良用心者通过商标注册予以独占。
在本案中,之所以该商标经过多级程序,耗费多年时间才最终得以注册,最为关键的一个要点就是“显著性”。我们都知道,商标局为声音商标亮出的第一盏绿灯就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也许有人会说,商标局对民营企业偏心,其实不然。
第一例声音商标是由一段乐曲加上人声组成,较长也极具特色,可以说商标本身就具有显著性,然而,腾讯公司的“嘀嘀嘀嘀嘀嘀”则是普通的“di”音节的简单重复,其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这一点,是商标局、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高院一直得以认可的事实。
那么,腾讯公司如何还能成功注册了“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呢,我们需要来看本案中极为关键的一个法条——《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嘀嘀嘀嘀嘀嘀”商标本身是缺乏显著性的,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该商标因为缺乏显著性而无法获准注册。但是,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该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便于识别,故而可以获得核准注册。
腾讯公司在整个长达四年的声音商标申请过程中,提交了大量具有代表意义的使用证据,其中包括:图书馆检索报告、公司年报、吉尼斯世界纪录等等。这些证据无疑都充分地、全面地证明了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备了识别功能,公众听到“嘀嘀嘀嘀嘀嘀”声音时,即可反应出这是QQ软件的提示音。因此,该声音商标才得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