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报道称中国国税总局稽查局发文,要求纠正此前创投合伙企业的税收适用错误,激起大量的公众讨论。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对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利润分配,对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类别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国税总局所谓的纠正,就是要求按照“经营所得”(以个体工商户)类别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考虑到新税法中30万元以上的净收入的税率就超过20%(适用30%),创投基金的税率明显上升。
要讨论创投合伙企业的税率问题,首先需要讨论中国税收的法律授权问题。合伙企业的税收涉及到企业和个人两个层面的税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明确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如何界定,也就是说,法律层面没有对合伙企业的税收做出界定。
梳理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变动可以发现,2000年,国务院下发规范性文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自2000年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此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税总局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明细实施细则。最近的文件是2008年下发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该文规定合伙企业“先分后税”,重申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适用经营所得,比照个体户,税率从5%到35%超额累进征收。
在此看来,尽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过去仅有的三部以法律形式确立的税种,但合伙企业的税收的依据主要不是由上述两部法律界定的,主要来自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行政部门的红头文件为征税依据,好处是灵活,不至于一步走错,行业在法律重修之前没法翻身。坏处也是明显的,行政部门有很大的裁量权,影响整个行业的税收政策,旦夕之间就可能发生逆转性变化。
这个现状也是中国整个税收领域存在的最大问题:没有落实税收法定,已经法定的税种,法律条文过于粗糙,很容易受到行政部门的红头文件的调整。《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是非常具体的税法了,细节相对丰富,另外还有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更为清晰的界定了个税的各个方面。尽管如此,我们看到,像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税收,波及的人群不可谓少,规模也很大,但行政部门的红头文件就可以调整,在此之前行业内与相关研究人员并没有参与到政策出台前的公共讨论,引起公众的激烈讨论并不意外。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下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2000年,国务院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原意是鼓励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当时的合伙企业主体是律所、会计师等以劳动为主要收入的企业,其合伙人大多是以智力、知识、技术、劳动等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将其比照个体户,税收实际上是更优惠了(对比个税中的工薪税或者普通企业的所得税+股息的个税)。
当投资行为采用合伙企业形式时,冲突就发生了。资本的流动性强,税率影响投资的收益率,直接影响资本的流动,中国经济活动日趋开放,对资本的税率自然也要向国际看齐,这个税率一般不超过30%,一些国家长期投资(超过一年)的红利税率还会更低一些,在20%以下,这意味着中国要吸引国际资本,保证国内资本不外流,资本的税率不能太高。
事实上确实如此,在中国,资本长期稀缺,长期实行资本轻税的税收政策,个税中“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的税率为20%,还有很多减免政策。与资本轻税对应的就是“劳动重税”,中国的个税对工薪收入实行了45%的最高边际税率,据统计,截至当前,在可获得数据的145个国家(地区)中,最高边际税率在35%及以上的有61个,在40%及以上的有37个,在45%及以上的有27个;最高边际税率超过45%的国家中,大多数都是发达国家或者高福利国家。其中亚洲最高边际税率的平均水平为27.61%,欧洲为32.52%,全球为31.36%。考虑到中国的社会福利水平,45%的最高边际税率无疑是不能承受之重。
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的界限原本相对清晰,尽管劳动被课以重税,但这些劳动者的流动能力不强,也只能接受现实。
有限合伙性质的创投基金出现以后,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的界限被模糊了。形式上分析,创投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只出资、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经营、管理,本质上只是单纯的投资行为,和一般的自然人投资无异,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的所得应当被认定为“股息、红利”分类的收入。自然人的普通合伙人,在自己出资的同时,也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管理费收入和额外的红利分成收入。自己出资的所得,应该界定为“股息、红利”分类,管理费和企业的红利分成收入则与个体工商户的所得有一定的相似性。
因此,税务部门将所有的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都归为个体户失之粗糙。所以,尽管有限合伙的创投基金是一个合伙企业,但业务的主体是投资,获得的收入是资本所得,即使是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行为,也很难把他们强制性的归类为“经营”性质。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投资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如果强行把有限合伙的创投基金归类为“经营”性质,那么市场就会放弃有限合伙企业形式、采用自然人代持等形式保证资本所得的“轻税”待遇,实在不行,资本还可以出海,投资机会这么多,没必要在中国一棵树上“吊死”。
长期以来,中国的互联网等行业的创新创业的直接投资依赖于国外的风投基金,这种状况一直到近些年才有所改观,本土成长出一批创投、风投公司,推动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创新,这是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头部和独角兽企业可以与美国媲美的根源。
但在如今去杠杆的背景下,中国的创投基金行业逐渐开始降温,很多创业企业的后续融资出现了很大的问题,所以,即便当前资本市场对中国互联网公司的估值并不算高,但小米、美团等独角兽公司依然急着去香港等地上市。为什么会在这个节点会有进一步打击创投基金的税收政策出台,令人费解。
可以想象,由于个体户的最高边际税率远远高于“股息、红利”所得,这个税收政策如果严格执行,有限合伙制的创投基金基本上可以宣告死亡。本土创投的投资模式可能会以自然人代持的形式进行,这不仅限制了投资规模,专业程度不容易提高,发生纠纷的争议处置也相对麻烦。这对中国的创新创业的打击恐怕是极其深远的。
即使未来这一税收政策被纠正,我们也要看到根本的冲突仍然存在。有限合伙性质的创投基金的税收争议的根源在于中国“资本轻税、劳动重税”的税收结构,两者税负的不一致,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倾向于“重税”的解释和执行,自然会不利于投资者。
事实上,劳动重税的税收结构已经成为中国鼓励创新创业最大的障碍之一,以投资、技术创新、知识等为主要收入的高收入、高学历人群,是全球各个国家经济增长、创新的主要支撑,全球各国无不想方设法吸引人才。但他们的跨国流动能力强,可以全球配置资产以及自己的智识(或管理能力),较高的劳动税率(或者将他们的投资所得按劳动税率课税)会直接阻碍他们的流入,进而抑制经济增长与创新。不管是国际趋势、还是中国现实,降低劳动的税负都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