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开封公务员服刑年入公积金近8万,真幸福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因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该局一直未接到判决书。经该局自查,应追缴宋某工资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经了解,宋某个人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到区国库支付中心。该局恳请开封新区财政局将宋某个人住房公积金78800元转入到区国库。(5月17日《大白新闻》)
阅读完这篇题为《官员判刑时身份被写“农民” 服刑期间工资照发》的文章后,对当地的行政执法、司法水平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有回到30年前的感觉。
先说司法混乱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刑终134号判决书]显示,宋某的身份是“农民”,捕前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而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显示,宋某系该局副主任科员,还是中共党员。
我相信终审判决书中这么写,错不在河南省高院。因为省高院仅仅在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基础上,做出改判或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该案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宋某这个“农民”身份是怎么来的呢?造成“一死一伤”这样的恶性斗殴案件,虽然被害方获得160万元赔偿,而且出具了谅解书,但加害人已经明显触犯刑律,酿成一起公诉案件。那么,开封警方在调查宋某身份的时候,不大可能不了解宋某的公务员身份,因为这是基础信息。因此,更有可能是为了配合宋某,故意“模糊”宋某身份。
此外,像开封这样的中型城市,一名公务员参与“打死人”案件,在公职人员之间的知晓率是非常高的。不可思议的是,在宋某成为犯罪嫌疑人后,身份却神奇地变成“农民”,当地检察院、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宋某做身份认证时,也与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保持高度一致,你说这其中没有“猫腻”,我的脑容量实在是不够。
那么,副主任科员在涉嫌犯罪后缘何要隐瞒公务员身份呢?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其案发后给予了各种优厚待遇,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明症结所在。
再说说该市行政管理混乱问题。这起“一死一伤”案发生于2015年11月18日,按说宋某很快就被刑事拘留了,可他的公积金竟然缴纳至2018年4月。也就是说,宋某失去人身自由两年之后,在被判刑一年后,仍然工资照发,公积金照提、照交。难怪普通网友十分羡慕公务员待遇!
对于此类现象,在党政机关恐怕并非孤案。一些单位领导面对质疑时,竟也理直气壮地回应“我们也不知道他被判刑”。可这种回应经得住推敲吗?你单位的职工长时间不上班,你还按时给他发工资、奖金和公积金,你这么“装蒜”是在糊弄傻子吧?
更为可笑的是,这份收缴宋某服刑期间发放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文件,追缴的也仅仅是判刑后的那一小部分。而自案发至判决前的那部分时间里,发放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却闭口不提。难道宋某在被逮捕后,还能享受公积金待遇?
按照《关于公务员被双规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006号)文件规定;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这里所说的生活费,应该不包括住房公积金,因为住房公积金不可能随时转化为生活费。如果包括住房公积金,那身在看守所的宋某,每月生活费标准或超万元,也太奢靡了。
再就公积金来谈谈开封公务员的幸福指数。我们知道,为了给企业减负,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进行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12%,暂按两年执行。
宋某在监狱这一年里缴纳公积金78800元,月均是6566.67元,按照12%缴存比例,单位再“一比一”配套,月6566.67元公积金的缴费工资基数就是27361元,高于“2017年(全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83元”的三分之一。
当然,我相信开封市一名副主任科员的实际收入远没有这么高,但该市公务员畸高的公积金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当地政府应该给当地纳税人一个交代。而公积金背后的不公和腐败,也是我呼吁取消公积金的原因之一。(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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