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城管撤梯案,警方是不是拘错了人?
23日,郑州航空港区一名广告牌安装工人在执法人员将施工用梯子带走后,从三楼顶部顺着绳索滑下楼时不慎坠亡。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回应称,初步处理决定对几位执法人员免职、停职处理并配合警方调查。郑州市公安局26日回应称,警方将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刑拘。(1月27日《新京报》)
说句不该说的话,若对行政执法机关搞一个行业美誉度网络投票,城管绝对是倒数第一。笔者之所以使用“绝对”二字,就因为这个行业在执法过程中恶行频现,很多甚至超出人性能够承受的范围,虽然他们在维护城市正常运行中也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功不抵过,更何况他们是在代表政府执法。
2013年4月,笔者曾做客人民网“微访谈”【大智汇•蓬安自由谈第1期】,就《城管如何重塑形象?》接受网友的提问,人民网随后以《周蓬安:不该抹杀城管为市民有序生活所做的贡献》、《周蓬安:城管文明执法应从四个方面入手》报道了此次访谈。笔者认为,城管工作非常重要,也需要大家多一份理解。同时,城管更应首先重塑形象,让市民重新认识城管,因为城管为市民生活有序所做出的贡献不该抹杀,我们应该理解城管执法的难度,因为他们面对的多数是弱势群体。
此外,我还提出从四个方面入手改变城管形象:一是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比如减少协管员协管空间;二是放宽管理视野,划定部分公共地块作为经营场所,让部分不是很妨碍市民生活的占道经营行为合法化;三是给店外经营设置一个尺度;四是不能欺软怕硬。
今天我还要顺带呼吁广大市民,对那些恶意占道经营者,对那些污染地面不及时清理的经营者,对那些营业额很高却不愿入店经营者,对那些使用高音喇叭揽客的自私商贩,大家都该自觉抵制,不让他们赚钱,好让他们学会守规矩。
我曾对向我咨询的某新入职大学生说,如果执行的是恶法,就应该后退一步;如果当城管,千万别冲在强拆第一线,也不要逞英雄,争先砸烂小贩的摊位,永远都不要争这个功。其实无论是做什么工作,做人才是第一位的,因此必须始终将“人性”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
就“郑州城管撤梯子致人死亡案”来看,搬掉梯子的城管队员显然人性缺失。首先可以肯定,当事城管的执法水平堪忧。就算是非法安装广告牌,处理起来也必须使用理智、合法的方式,首先与应该履行相关手续而没有履行的当事企业负责人交涉,而不是直接要求依照合同从事安装的企业员工拆除。这就如一个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酒店开业,卫生主管部门不能找酒店服务员麻烦的道理一样。
当事城管可以要求安装人员停止施工,如果对方继续施工,事后可以对广告牌所属企业实施处罚,还可以强拆。按照程序做,对市容或城市安全能构成多大危害?笔者甚至认为,一些城市要求广告牌统一格式,整齐划一,是不是“管得宽”?是不是没文化?
我们必须搞清楚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在这起重大责任事故中,谁应该负主要责任?窃以为,安装企业负责人即使有责任,那也仅仅属于安全事故,即没有准备好梯子被他人拿走后,安装人员如何应对的后续方案。可这样的方案,又有几个企业能做得到呢?但可以确定,如果没有城管“抽梯子”,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重大安全事故。因此,这起重大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无疑是“抽梯子”的城管。再说,按照《行政执法发》规定,扣押物品是需要给扣押清单的,城管该了吗?
民间有称,这史上最可恶的人就是过河拆桥、上房撤梯、落井下石。那么具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一定能考虑到,搬走梯子后,在三楼作业人员会不会采用不够安全的方式落地?更何况23日这天郑州最低气温是零下五度,城管在17时08分抽走梯子的时候,安装人员站在三层楼顶应该是相当的冷,而且天就快黑了,不可能长期坚持下去,必然会想其它办法落地。死者借助绳子下地,这种选项应该在当事城管的预料之中。因此,很多网友在“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讨论涉事城管的责任。而被刑事拘留的企业负责人之妻欧燕的质疑更是有理有据:“就算安装的楼顶广告未办理许可证,也是甲方(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事情,梯子是城管拿走的,为什么要抓我丈夫?”
“猫眼看人”一篇题为《“郑州撤梯案”:抓人的比撤梯的更恶劣》的贴文,透露出的诸多细节也令人不解。比如“这个姓欧的工人几天前买到回家的火车票时兴高采烈,盼望着与家人过年团聚,现在,他的家属却连一具冰冷的尸体都见不到,因为警方收走了不让看,尸体至今下落不明。”再比如“事故发生后,当地警方不仅不救人,反而搜走监控视频,封锁现场消息,拉走尸体,并扣留了困在楼顶的另一名工人、安装店老板,以及目击现场的另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乡。”
警方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为由刑事拘留安装企业负责人,究竟有没有搞错?而无视“抽梯子”城管的责任,至今仍不认为涉事城管涉嫌犯罪,这究竟是警方集体无意识,还是官官相护,有意偏袒涉事城管?(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