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北京前首富之称的著名慈善家李春平先生,晚年生活并不平静。继去年媒体报道其巨额资产被他人托管之后,近日有报道称他已于今年6月20日与一位名叫余启存的女士在重庆登记结婚。报道还指出,李春平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缺损(痴呆)。在“法律能力评定”上,属“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受损,评定目前状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今年7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李春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现行法,限制行为能力人首先由其配偶担任监护人。所以,余女士是李春平当然的监护人。作为监护人,余女士对李春平的财产有代管权。此外,余女士作为妻子,对结婚后李春平财产所获收益中自然增值和孳息以外的部分,原则上有共有权;日后如李春平先生离开人世,余女士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据目前的消息,也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按目前情况,李春平先生之前似乎没有订立过遗嘱。换句话说,余女士实际上成了李春平先生巨额财产的实际控制者和未来的所有者。
所以,消息传开后,一片哗然!“小军家事”的几位热心读者,也跟我谈论起这个话题。他们有人质疑这样一桩婚姻,背后是否存在某些值得想象的动机;也有人提出了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李春平在5月11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已经被认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缺损(痴呆),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6月20日结的婚能有效吗?
身为家事专业律师,在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我不想去评说动机问题。但热心读者提到的婚姻效力,我还是要认真地说一说。
第一,能够从精神疾病角度否定该婚姻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直接关联疾病与结婚关系的规定,主要是第七条(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和第十条(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婚姻无效。” 至于,这个疾病指的是什么,没有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婚姻法释义》中提出“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根据《母婴保健法》,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暂缓结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原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不许结婚,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则为“暂缓结婚者”。所谓的“重症智力低下者”,指的是:“相当婴儿智力,不会说话,只能发音,感情反应基于原始本能状态,生活不能自理,无防卫能力。”从李春平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看,他不属于“重症智力低下者”。那他是否属于发病期内的其他重型精神病呢?根据师建国教授(主任医师)的观点,器质性性精神障碍原则上可归入精神病(2015)。其行为能力处于持续受损状态,发病期间应可认定,但是否属于前列规定中的重型精神病仍需要从医学上予以明确。如果属于,李春平的这个婚姻无效;如果不属于,就不能由疾病角度否认该婚姻的效力。
第二,能否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角度否定该婚姻效力
《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尚未生效)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否则无效(第13、58条)。那么,可否援引该条认定李春平这次婚姻无效呢?暂且不评价《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关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此早表达立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15年第1集)也就是说,李春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影响他跟别人结婚的效力。
说到这里,做个小结:对李春平先生在痴呆后结的婚,如果医学上可以把他当时的患病状态归入重型精神病,可以被认定无效;否则,是有效的。
看到这里,您是否开始琢磨,家里的独身老人,会不会哪天突然冒出个领了证的老伴来……自己哪天老糊涂了,会不会哪天跟别人领了证,子孙看着自己本来想给他们的财产也无可奈何......(作者:魏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