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特制定此操作规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9、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就职所在地发生变动、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血亲患有《哈密地区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求助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的;
12、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契税完税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买卖契约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收据、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凭证,《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还贷申请表》和贷款对账单;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所租赁房屋产权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1、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身份证)
12、职工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判决书、户口迁出本市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及职工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
13、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血亲患有重大疾病提供:县(市)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材料、与患者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市(县)社保部门出具的报销凭证;
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审核-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