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宋初的职役与杂徭
宋代的徭役,主要有两类,即职役与杂徭。征收时,以户等为标准,以等定役。
宋代的职役包括五种:
1.衙前:主管官府财物。
2.里正、户长、乡书手:主管督课赋税。如所管赋税不足额,则令服此役者赔补。
3.耆长、弓手、壮丁:主管逐捕盗贼。
4.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主管传送敕令文书。
5.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县州杂职、虞侯、掐等役:负责县州杂项事务。
以上五种职役,按规定由前四等户轮流差充,所以又称“差役”。其中衙前役,由资产最多的户等充当,里正由第一等户充当,户长由第二等户充当,余下诸役由三、四等户充当。 宋代诸役中,以衙前役为最苦(衙前役包括义务衙前与职业衙前两种,此处所说衙前,系指由乡户充当的义务衙前),他们负责保管仓库,运输粮草、物资,不仅负担所需费用,如有损失,还需赔补,衙前常因此而破产。为了逃避衙前之役,富户往往买通官府,或以田假售于形势户,诡报佃户,或假作出家为僧,或亲族分居,以避重役,最后差役负担多落到三四等户身上,甚至役及五等以下的贫民。贫民无逃役之法,纷纷弃田逃亡。甚至非命求死,以就单丁免役。
杂徭是临时性差遣,主要从事地方建设项目,如修路、治水、挖渠、筑坝等等,有时也承担修建官府私第、搬运官吏私人物资等。这种徭役,无固定时日,亦无固定名称,如春天征调,叫做调春天;应付紧急任务而征调民力,叫做调急夫。这种杂徭虽然有利于地方建设,但征调无时,应役者常废耕稼;又兼富户诡避,杂役负担全落在贫民身上,致使民贫役重,困苦不堪。
二、王安石变革役法
宋代徭役扰民,早已为有识之士所重视,曾多次谋求解决之法,景 中(公元1034—1037年),曾行募投法,行之不久即告失败;庆历中(公元1041—1048年)以科役不均而行均差法,其弊如故,仅行十年。至神宗熙宁时,又议改役法,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初行雇设法。其法:“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轻不一,民贫富不等,从所便为法。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苦县应用雇直多少,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这是说,畿内乡户,每年随两税按户等输免役钱;乡户四等、五等,坊廓自六等以下不输钱;过去免役的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男者,依免役法减半输助役钱。官府用所收之钱募三等以上户充役。这种制度,因出钱免役,又称“免役法”。
雇役法由以身充役,改为以钱代役,于是役变成了名符其实的税。而且扩大了征收范围,原来不出役之家,也要出钱助役,免税钱、助役钱之外,另取二分为免役宽剩钱,由此使国家赋税收入大增。此法按等征钱,有均税的意义,对贫苦农民有一定好处。但因雇役法征及官豪士大夫之流,这便不能不引起这些人的反对。所以在此法实行之际,遭到司马光为首的地主、官绅、士大夫的非议。司马光执政后,又改行差役法。但衙前之役仍行雇役,形成差役与雇役并行的状况。 杂徭自熙宁十年(公元1072年)亦行雇役制,应役者出钱可免税,此钱称“纳夫钱”,或称“免夫钱”。但制度较灵活,愿充役者充役,愿纳钱者纳钱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