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引发的牢狱之灾——涉嫌贪污罪的认定问题


【案件事实

2002年1月至2003年10月,公司为扩大经营,进行了两次增资,两次均以付某为名义股东。在2004年至2006年间,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连续亏损,苏某等7名股东先后要求退出公司股份,合计金额24万元。付某为了股东不受损失,用公司的资金将苏某等人的投资款退还给了个人,股权仍然登记在付某的名下。

【公诉人意见】 

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违反财务制度,擅自挪用公款,将公款用于转股归个人使用,构成数额巨大,其行为侵害了公款的使用权,依法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

 

【邬律师代理思路、部分辩护意见】

 

邬律师接受委托后,尽快会见了当事人,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调取了涉事公司处于逐年亏损状态的证据;督促付某及时退还公司24万;并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其一,付某实际为退股股东的名义股东、不是实质的股东。

其二,当时公司经营状况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各股东纷纷找理由要求退股,但又无人接收股份,付某不清楚股东一旦购买了公司的股份,只能通过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公司减资的方式退出公司,公司的钱不能直接退给股东。所以其行为仅是操作不规范,不能认定为付某挪用公司的资金为自己购买股份。

 

其三,付某明知这个时候承受股份并非能为自己带来任何收益,作为一个盈利的公司,股份就是权益,可是本案当时的公司是亏损状态,接受股份意味着承受的是无尽的风险,故其行为并非为了私利,因此付某根本不构成贪污一说。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并未认定付某构成贪污罪。

【办案心得】

付某为十足的好心人,却因自己不懂得公司经营中的法律规范,导致自己因好心而锒铛入狱。承办此案后,我更加深刻认识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法的漠视,将风险无穷大。2007年,承办此案后,邬律师也开始了做公司法律顾问的执业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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