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场“逐利”行为与社会生产最终目的保持相对一致的主要路径
从经济实践来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真正地做到市场主体对于增量价值的追求与实现社会主义生产最终目的的相对一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将使用价值的生产作为市场主体获利的主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市场主体对于增量价值的追求与社会生产最终目的的相对一致,就要求市场主体要生产具有真正使用价值形态的商品,来获取利益,而不是通过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方式来获取利益,以此使市场主体的“逐利”行为与社会生产目的保持相对一致。在这种获利方式下,商品生产者必需通过生产适合市场需求产品的方式,来获取价值增值,从而使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不断地通过商品生产,得到有效供给。而对于假、冒、伪、劣等产品,由于其不具备真正的使用价值,不适合居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因此,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并不能帮助者其生产者获得利益。总体来看,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由于“逐利”方式的取得必须通过使用价值生产的方式才能实现,其一方面使生产领域的价值创造成为价值增值的主要来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下社会使用价值总量与价值总量的相对统一;另一方面,其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商品流通领域中的价格投机行为以及虚拟经济领域中的价格投机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以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价值,必需进入实体经济领域才能获得价值增值,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效地促进了价值与使用价值不断转换的进程,从而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持续进行。
2.将保证各生产要素的再生产作为市场主体“逐利”的一个根本原则。理论上而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逐利”行为主要表现为商品生产所实现的价值在补偿生产要素成本消耗之后所获得的剩余价值过程,而不是表现为单纯地将生产要素进行货币化的过程。因为,如果参与生产的生产要素的生产成本不能得到完全补偿,生产要素的再生产就不能正常进行,其一方面使本期生产的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在结构上不能实现相对匹配;另一方面,也使下一期社会再生产由于生产要素供给的短缺而不能正常进行。就商品生产者而言,虽然其在本期生产过程中,通过剥夺或减少生产要素价值补偿的方式,获取了较多的价值增值,但是,受一定时期社会使用价值结构的影响,商品生产者在消费刚性约束下,不可能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全部转换为适合其需要的使用价值,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这部分不能转换为使用价值的信用货币,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与此同时,由于生产要素的再生产受价值补偿不足的影响而不能正常进行,其将使商品生产者在下一期商品生产过程中不能得到有效的生产要素供给,从而使商品生产者通过减少或取消生产要素价值补偿的方式所获取的增量价值,不能得到有效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