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股东虚构合同掏空企业缘何被判无罪


2017-10-25 17:16:14 来源:改革网△酒店场所依旧,名称和资质不再。

□ 中国改革报/改革网记者 丁南  /

股东之间基于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而形成了彼此间的受信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这是起码的道德规范和商业行为准则。

然而,福建厦门希尔福酒店公司股东封某晴却利用实际掌控公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其他股东签名等虚假手段,于2013年4月私自代表公司与承租人厦门和驿家酒店公司重新修订租赁合同。此举导致出租人希尔福公司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必须支付承租人和驿家公司违约金等款项950万元,而和驿家公司不用支付租金就可继续经营。此后,被告人封某晴在未付出任何对价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持有和驿家公司55%的股份,进而从和驿家公司领取相关款项260多万元。

2015年3月31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封某晴犯职务侵占罪,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三次延期审理,2017年2月28日,思明区法院就被告人封某晴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封某晴无罪。参与诉讼的受害单位希尔福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思明区检察院也于3月9日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刑事抗诉。

一纸给自己挖坑的合同

厦门希尔福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营利模式主要以每月8万元的价格向厦门某国有公司租下厂房及附属地块以经营酒店,并以场所分割承包给他人的方式赚取差价。

思明区法院“(2015)思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封某晴通过其妻卢某名义持有希尔福公司31.5%的股份。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或变更公司形式等决议,需经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对其他事项的表决应当代表过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思明区法院在判决书中称,“2012 年10 月,希尔福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以公证委托的方式将职权授予被告人封某晴行使。2013 年3 月,被告人封某晴又取得了希尔福公司新刻制公章的保管权限。”而对于新刻公章之事,经庭审确认的检方证据显示:希尔福公司聘任股东戴某琴为执行董事并委托其保管公章至2015年9月30日;文检鉴定书证实,在2013年3月30日股东会上的戴某武和戴某签名,以及在2013年2月5日《厦门日报》上刊登公章遗失声明时,委托封某晴代为办理的戴某武签名并非本人所写;在2013年4月21日的股东会(录音)上,戴某琴提出公章一直由她保管没有遗失。△鉴定证实伪造的股东签名与本人签字不一致。

2013 年4 月,被告人封某晴未经2/3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用新刻制的公章私自代表希尔福公司与厦门和驿家公司签订了金额为8 万元的租赁合同及53 万的补充合同。而早在2012 年6 月,第三人郑某和即以和驿家公司名义与希尔福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与补充合同,租用希尔福酒店A楼、B 楼和贵宾楼至2015 年9 月,每月租金53 万元(2013年10 月起每月租金55 万元)。与2012 年签订的合同相比,2013年的合同有多处对希尔福公司不利的重大修改。

新合同签订后,和驿家公司未再向希尔福公司支付租金。2013年5 月,被告人封某晴在未付出任何对价的请况下,以许某的名义持有和驿家公司55%的股份。

其后,和驿家公司以希尔福公司违约为由,向厦门市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和退还共计950万元的违约金、转让费和押金。被告人封某晴在未与其他股东沟通的情况下,委任他人参与仲裁被并承认希尔福公司违约。2013年7 月19 日,厦门仲裁委根据希尔福公司未按合同移交一幢二层营业楼、没有办妥场地消防安全验收手续、牵扯多起诉讼等情形,以“厦仲裁字(2013)第0352号”仲裁裁决书做出支持和驿家公司950 万元的仲裁请求,和驿家公司不需再向希尔福公司支付租金,并可继续经管酒店至合同期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 年5 月至12月,被告人封某晴以“股东”名义从和驿家公司处共计获得分红款人民币203500元,以及以办证费、招待费、续租费的名义获得人民币604380元。2014年1月13 日,公安人员在厦门市思明区某处将被告人封某晴抓获。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封某晴向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退缴人民币2639380元。

一家被掏空的经营实体

出租人主动修改租赁条款让自己违约,不仅有悖常理,也让人匪夷所思。

庭审证据显示,被告人封某晴在明知希尔福公司牵扯300万以上的诉讼以及公司账户被查封的情况下,私自在新合同中将原来希尔福公司收取租金的戴某钰兴业银行账户更改为自已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将违约责任更改为“希尔福公司保证不发生牵扯300 万以上的诉讼或者仲裁;希尔福公司及其股东出现因法律纠纷被起诉、仲裁或者财产被查封、冻结,未办妥消防证件等经营必备证件的,和驿家公司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拒付租金直至情况消除,退还300万押金;或者提前终止合同,退还300 万押金、350 万转让费和300万违约金,希尔福公司无法支付则可以继续按8 万元月租租赁至合同期满”,并约定了纠纷发生后适用厦门仲裁委简易程序审理。 

△新旧租赁合同内容对比图。

厦门仲裁委做出支持和驿家公司950 万元的仲裁请求后,被告人封某晴在未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情况下,注销希尔福公司的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帮助和驿家公司在希尔福公司原场地范围内办理了消防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件,由和驿家公司在希尔福公司场所和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自此,希尔福公司成为一家被掏空的经营实体,不仅收不到租金,还要背负高达950万元的违约责任。

受害单位希尔福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 (2014) 厦执行字第696-2号执行裁定书”显示,在和驿家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厦仲裁字(2013)第0352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厦门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认定该案存在伪造证据等情形,所以对希尔福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予以支持。此前的2014年9月28日,希尔福公司因和驿家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近15个月时间。

厦门市中级法院在裁定书中指出,和驿家公司据以向厦门仲裁委申请仲裁的最主要证据之一,就是其与希尔福公司签订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3月28 日的《租赁合同》和《补充合同》。但从该两份合同內容看,希尔福公司竟将已然发生的涉诉且已被冻结账户的事实,约定为自已的违约情形之一;明知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中只有一号楼场地办理了消防证件,其他租赁物并未办理消防证件,却明确约定希尔福公司未办妥消防证件等酒店经营证照视为违约。如此的合同条款从签订之时就注定了希尔福公司必然违约,必须承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而和驿家公司也必然因此合同的签订而获得丰厚利益。相应的,和驿家公司也给予了封某晴相当可观的回报(即2639380元)。

根据民事证据认定的盖然性原则,厦门市中级法院在希尔福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一案中,认定封某晴与承租人和驿家公司郑某和之间存在民法意义上的恶意串通,通过表面合法的形式伪造了落款时间为2013年3月28 日的《租赁合同》和《补充合同》,导致了希尔福公司在仲裁案中败诉的后果。

一份有争议的无罪判决

尽管在“ (2014) 厦执行字第696-2号执行裁定书”中,厦门市中级法院认定2013年3月28 日的《租赁合同》和《补充合同》,系封某晴与郑某和恶意串通伪造,公诉机关也指控被告人封某晴为实施掏空希尔福公司的企图,明知公章没有遗失却伪造股东签名,办理公章登报遗失声明并重新刻制公章,尔后利用新公章与承租人重新签订虚假《租赁合同》和《补充合同》,其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260多万元占为己有,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思明区法院在一审刑事判决中,根据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封某晴无罪。

思明区法院认为,尽管被告人封某晴与郑某和之间确实存在民法意义上的恶意串通,但封日晴从和驿家公司领取的人民币2035000元未能与相关季度租金相对应,甚至还低于其预期股利3350686.09元,故不宜仅凭郑某和单方证言将相关款项认定为租金,也无法正确判断被告人封某晴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希尔福公司财物的目的。

思明区检察院在刑事抗诉书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封某晴无罪确有错误。第一,封某晴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还包括使第三者和驿家公司所有。封某晴利用职务便利和虚假违约条款,对希尔福公司的预期收益进行处分并转化为第三者和驿家公司的收益,又将希尔福公司的特种行业等证照变更到和驿家公司使其实现收益。第二,封某晴未经公司及其他股东同意,处分公司财物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封某晴不仅实施了签订恶意合同的行为,还通过仲裁诉讼、变更营业证照等行为来保障和驿家公司的利益,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确。第三,民法意义上的恶意串通与刑法意义上的恶意串通不具有排他性,恶意串通不能否定职务侵占行为的成立。

对于一审判决称不宜将封某晴领取的款项认定为租金,抗诉书也认为法院的认定错误。其一,由于封某晴持有和驿家公司55%的股份,和驿家公司从希尔福公司占有的收益,最终仍会成为封某晴的收益,所以用希尔福公司因侵占行为而造成的租金收益损失来确定犯罪金额是正确的。其二,法院用封某晴领取的款项与相关季度租金和预期股利不成正比来判断不属于租金,二者没有可比性。封某晴是通过和驿家公司,而不是通过本人来占有希尔福公司的收益,所以不能直接以封某晴取得多少“分红款”来判断款项的性质。

受害单位希尔福公司执行董事戴某琴则表示,封某晴通过掌控希尔福公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股东签名和恶意串通的方式重新签订虚假合同,不仅使自己获得非法收益,也使第三者和驿家公司非法占有希尔福公司的应收租金等预期收益,并通过其未付出任何对价持有的和驿家公司股份,将和驿家公司从希尔福公司获得的非法收益转化为自己的收益。而和驿家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郑某和通过与被告人封某晴的恶意串通,同样非法占有了希尔福公司的应收租金、酒店经营资质等预期收益,这种侵占行为如何定性,在检方起诉书、法院一审判决书和抗诉书中尚未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