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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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4月8日),[1991]民他字第12号),针对异质人工授精中以丈夫以外的人为精子提供者的情况下,所生婴儿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依据该司法解释,妻子在丈夫不同意或者对丈夫有所隐瞒的情况下单方实施异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应视为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夫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实施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其亲子关系适用婚姻家庭法有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凡未达成一致意思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夫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凡认定为婚生子女的人工生育子女,其抚育义务由实施人工生育技术的夫妻承担,人工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合法权益,并不因父母离婚或其他法律关系的变更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