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通一问一答】订立合同是否必须加盖公司公章?


问:陈某是重庆市璧山区一个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2011年8月,他与重庆某建筑公司和重庆某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周转作业用料租赁合同》,合同上,重庆某建筑公司加盖了由该公司承建的某仓储工程资料用章,而劳务公司则加盖了公司公章。2013年10月,双方进行了结算,但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一直未付款,陈某遂将该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租金等款项。一审中,建筑公司辩称,租赁合同上仅加盖了该公司承建的一个工程的资料用章,而非公司公章,因此,建筑公司不是签约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订立合同是否必须加盖公司公章?
答:本案中,陈某提出建筑公司在租赁合同上加盖资料章构成表见代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表见代理不仅要求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本案中,陈某在合同有明确约定且劳务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允许建筑公司仅加盖资料用章,故陈某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对建筑公司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13条规定,表见代理不仅要求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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