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谏言:互联网广告的点评系列
何谓谏言?一般指下级对上级的规劝和建议。作为消费者,主体间彼此平等。此处应用该词,意在剖析互联网广告的不合法,引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本点评系列将围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工商局企业商标管理办法》》陆续展现,敬请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涉案产品的经营者及产品的生产者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