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地墓地现缴费“到期潮”的问题中隐藏的问题


                                       

关于多地墓地现缴费“到期潮”的问题中隐藏的问题
    2015年4月4日,“新华网”载文《多地墓地现缴费“到期潮”的问题》说,山东、北京、辽宁、重庆、内蒙古、云南、广西等地均出现了墓地20年缴费“到期潮”,至少有数万墓穴的缴费期已到,面临续交问题。到期后的墓地究竟该怎么办?     根据民政部相关规定,经营性公墓的护墓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中国殡葬协会会长戚学森说,20年是墓穴管理费的收费期限,而不是墓穴租约期限,也就是说,只要双方有约定,就可以永续租用,只要双方没有撤销合同的意愿,单方面是不能停止合同的。     这里的问题就复杂了,中国的公墓不仅只有经营性的,还有各种名目的公益性的(城市的、农村的、宗教寺庙的),怎么收,还是只有经营的收?事实上,收管理费是什么性的都按经营性的标准在收,分经营还是公益有实际可操作性么?我认为只多几个行政管理上的术语,目前在使用中并无实际意义。     戚学森先生的说法是含混的。国家哪一个法律文件规定墓地是租用性质?租一点地来埋葬先人,中国老百姓就这么“一无所有”?这种对墓地性质的定义,既无法律依据,又伤天下汉民族大众的感情。     如果一定要说墓地使用性质在土地使用上是租用性质,购买者向谁租用?开发商又向谁租用?政府又向谁租用?政府是土地的所有权人还是委托管理者?这个问题不厘清前,说什么租用都是不负责任的说法。     再说续约。经营性公墓的续租问题分三类:     公墓墓位建立在私企的征用土地上的续约问题相对简单,只要顾客与经营者之间达成续约条件,续约时间在土地所有权的时效内即可;     由政府经营的经营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复杂:行政划拨、国有林地之类,这个续约的合法性又如何界定?政府是行政划拨地、国有林地的所有权人么?续约者的合法资格是否成立?     由公益性公墓转变性质而成的私人经营性公墓。它们的土地多是农村人口的承包土地、自留地、柴林地之类。     根据1986年通过并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至今仅剩13年。林地要长一些。承包地私下改变土地用途是否合法是一个问题,而承包人不是所有权人,是否具有合法的续约主体资格更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在续约的一方的法律主体资格尚欠明确的情形下,谁来保障续约的有效性呢?这是一个现实问题。     至于戚先生所说的永续租用的话,更是不可细想的空话。     接下来的问题更有趣。     以上说的几乎都是“经营性公墓”的事,但“公益性公墓”并不等于不存在这个问题。农村公益性公墓违规向市民出售墓位、从中牟利的事是十五年来农村公益性公墓发达的经济原因,违规不违法,且违规的代价低得可以忽略不计。它的土地直接就是以集体土地为主。这种公墓收管理费是否合法?安葬的不合法是否可以作为续约的合法前置条件?谁能明确告诉当事人?     加上近十年来,寺庙道观流行建立室内骨灰堂,多承诺一次性收20年管理费后就永不再续费,永久使用,不存在“到期潮”的担心,比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说的什么“无主墓”、什么“另行处理“慈悲”多了。让民众产生了对宗教墓地的好感而无视国家法规,不细说此。     原文说,专家和业内人士指出,围绕大波来袭的墓地“到期潮”,尚有四大问题亟需解决:如何对无主墓进行法律上的认定?如何实现对无主墓的无害化降解处理?如何在都市人口代际年龄的增加和“墓地危机”的现实困难下,实现缴费期限和使用期限的平衡?50年或者70年墓穴的土地使用时限到期后,该何去何从?     我认为,以上四个问题只有在明确了“墓位”的商品性质的问题、“墓位”建设用地的合法性质问题、自然就不难解决,否则,也只是每年清明节的一种集体焦虑的定时发作,很难让人“死得明白”、“葬得安心”的。     我不能同意殡葬方面出现的这些问题是改革发展中生发出来的必然问题的观点。因为这些都是可预见和计划解决的非高科技含量问题。国家养了这么多人和专家,应当做得比现实好N倍,但现实状态是非“应当”的,这方面的事就不是我等庶民可评论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二十年来的社会政治背景、经济价值观影响了社会对这个特殊领域做冷静的、必需的管理思考,淡忘了今天的生者定是明天的死者这一理性的事实,管理者重生轻死了。     我的建议是两个方面:     首先、从个体的人的方面,加强对死亡的理解。     有几条路经径许是有效的:     保持生顺世,死吾宁的豁达态度。对生死进行伦理性认知,此其一。     接纳人类必死的冷峻的事实,树立信仰,对未来之生命进行宗教式向往。此其二;     深入理解自然界的格局,以一种平和、乐观的态度对待死亡。对死亡进行哲学性领悟。此其三。     如果我们民族的大众能普遍地提高对死亡的精神认知,不再执作于死亡后物质的具体形态及处置方式,什么“到期潮”、“土葬潮”都会逐步自然解除。     从政府管理的方面:     提高“殡葬改革”的精神内涵的诠释,让民众感觉到亲近和必要,少喊口号,多做实事。民可使由之,更可使知之,然后自行之。此其一。     政府的职能部门应从市场经营者的角色中真正彻底的脱离出来,做一个干净的、公平正义的管理者。既高喊改革,又从非改革的行为中牟取部门或个人经济利益是不会让广大民众信服“殡葬改革”的善良动机的。此其二。     围绕社会公众认可的“殡葬改革”的方向严格执法,对不利于方向发展的意识形态应加强监管,对不合乎方向的行为要真管、敢管、实管。此其三。     谨以此文纪念二O一五年清明节。                                              2015年4月5日下午18.48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