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两会上,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多说少捐、诈捐现象,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诺而不捐”、“多说少捐”现象,我们十分关注。在参与慈善立法的过程中,我们也向立法机关建议,在法律中增加关于“兑现捐赠承诺”的条款,通过法治的方式来消除这一不良现象。
“诺而不捐”、“多说少捐”,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1998年,面对百年一遇的洪水,在中央电视台的募捐晚会上,很多企业都做出了捐赠的意思表示,结果很多都没有兑现承诺。即便是2008年的汶川地震,一些企业也没有能够完全兑现自己的捐赠承诺,以至于在“2009中国慈善排行榜发布仪式暨颁奖典礼”上,主办方高调表示要公布捐赠不兑现的企业名单,才迫使有些企业兑现了捐赠承诺。而王石在汶川地震捐赠中的行为,就曾一度受到广泛质疑。
我们说,在重要场合、重大事件中,公开作出捐赠的承诺,既是对慈善事业的支持,也是对企业的宣传。前提是,必须兑现作出的承诺。否则,就是对慈善事业的伤害,也是对企业形象的损坏。
而从这些年来的实际情况看,确实出现了不少承诺不兑现的捐赠问题。特别是一些知名企业、跨国企业,也加入到了这个不诚信的行列之中,实在让人难以理解。要知道,如果这样的现象发生在国外,对企业的伤害可以说是致命的。为什么到了中国,这些企业敢做出这样的行为呢?责任是否全都在企业呢?
在立法中规范企业对捐赠的承诺行为,毫无疑问是最为有效的一种手段,至少,那些想借捐赠承诺炒作的企业,可能不敢再这样做了。但是,也必须看到,有些企业“诺而不捐”、“多说少捐”,可能也不完全是企业的原因。因为,在很多所谓的捐赠仪式上,企业也是被方方面面的关系硬推到前台的。实际上,有些企业,根本就不具备捐赠的条件,或者说不具备公开承诺的捐赠数额的条件。但是,没有办法抗拒,也没有办法抵制。最终,只能以失信的方式对待了。这方面,国有企业面临的压力更大。如果将这些企业也以不守信进行公开曝光和处理,显然是不公的。
事实上,在整个慈善环境还不太好、行政干预慈善的现象还比较多、慈善机构经常用一些负面新闻伤害企业和公众感情、慈善资金使用不公开透明的情况下,如果单纯把不兑现慈善承诺的责任推给企业,也是会进一步伤害慈善工作的,伤害企业从事慈善工作的热情的。所谓慈善,自愿是第一位的,是慈善事业的生命。当慈善被行政权力、行政行为,甚至是腐败手段等控制的情况下,慈善就不可能是一种正常行为,参与慈善的企业和个人,也就不可能用正常的方式对待慈善。
我们并不否认,在不兑现捐赠承诺的企业中,确实存在只想炒作、不想守信的企业,但是,也确实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被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种关系强行推到前台的,毫无自愿可言。自然,也就不存在着失信的问题,而应当是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反思和检讨问题。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何止是大型活动、重大事件,就是日常慈善,也经常被各种各样的行政行为所控制,通过红头文件直接给企业和个人下达捐赠任务、捐赠指标的,比比皆是。如此一来,捐赠也就成了一种摊派。既然是摊派了,自然也就没有必要把诚信放在首位了。
所以,当我们在考虑用法律手段约束企业捐赠行为的同时,是否也应当考虑规范用行政手段控制慈善的行为呢?在今后的慈善活动中,是否能够真正做到还企业和公民一个自愿呢?如果没有这一条件做保证,“兑现捐赠承诺”就没有理由写进《慈善法》,《慈善法》也就不可能真正规范各种慈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