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由关联方代缴出资(乐升股份 430213)
解决方案: 双方签署委托支付投资款的委托协议,并出具非代持的证明书及声明书。
披露信息:
2006 年 9 月 27 日,XPECENTERTAINMENTHOLDINGS(CAYMAN)LTD.代香港启升向有限公司汇入投资款 12.5423 万美元,作为香港启升投入有限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
2006 年 11 月 10 日、11 月 17 日及 11 月 29 日香港启升分别向有限公司汇出投资款 12.8005 万美元、10 万美元及 14.6587 万美元,以上四笔款项共计 50.0015 万美元,均存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海淀支行 营业部开立的帐户,该营业部出具了《外汇款收帐通知》。2006 年 12 月 18 日,北京数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开验字[2006]第 159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6 年 11 月 29 日,香港启升对有限公司新增加的 50 万美元出资已全部缴纳完成。2006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京工商注册企许字(2006)0035812 号《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核准了 50 万美元出资已全部缴纳的变更登记事项。
公司律师认为:根据香港启升与 XPECENTERTAINMENTHOLDINGS(CAYMAN)LTD.在 2006 年 9 月 27日签署的关于委托支付投资款 12.5423 万美元的《委托协议》、双方出具的证明书及声明书,XPECENTERTAINMENTHOLDINGS(CAYMAN)LTD.与香港启升之间是借款 12.5423 万美元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且香港启升已经将该借款全部归还,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和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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