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1月12日,第十三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讲,笔者主讲了关于“社会分层与立法问题”的最新研究报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苏力(现场图)
社会分层问题像猫一样跳回我们面前
我今天讲的这个问题其实是老问题,已经被当代中国法学界有意无意淡忘的一个话题。其实这个话题没太多学术创新,因为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阶级性的问题。过去30多年来,中国法学界基本上是努力要把阶级性淡忘了,大家开始强调社会性,人民性逐步淡忘。
但是我还是要讲这个问题,就是因为这个问题被淡忘了。很多人认为,错误的是必须忘掉,但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特别是过去这十多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快速的发展,这个问题像猫一样又蹑手蹑脚地跳到我们面前,现在正变得非常重要。因为我们社会发生着重大的变化,劳动分工细化了,各行各业出现了,社会分层显著了,不仅仅收入差别距大了,而且围绕着许许多多的问题,在有关语言甚至意识形态的争论都很激烈。但是我今天又不是完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我实际上是修正主义的观点来讨论的。因为我觉得马克思讲的阶级概念是一个欧洲中世纪留下来的东西。但是随着马克思之后的社会发展,以及中国的社会发展,都发现用阶级可能不太适合。
我今天则借用韦伯的社会分层的概念。它不是强调所有制的占有这些问题,而强调的是市场经济社会当中的个人能力,以及市场当中机会对社会阶层的形成所起的重要作用。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阶层可以说是一种适度淡化的阶级概念,关注着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在不同群体当中的分配方式或者分配的配置方式的差异化。社会分层是一个相对动态、更为细致更为复杂的概念,但是我必须强调,给我启发的仍然是马克思主义,因为太过温和的社会分层不容易真正打动我。
我现在讲的立法实际上是分配正义的问题,是广义上的立法,它不仅仅包括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和法规,也包括政府一段时期采取的一些政策,比方说我们最近刚刚废除的独生子女政策,虽然从来没制定法律,但很长时间是分配了社会资源的一个政策。在中国虽然讲司法只是用法律来解释,也就是在事实上有很多的照顾,比方说我们曾经讨论过的关于婚姻法解释的问题,事实上都在重新分配社会当中的资源,荣誉、财富、权利,以及所谓的新型权利,现在有新型权利的分配,其实也很重要,实际上新型权利包括福利、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等。因此,我在讨论的不是一般讲的司法问题,而是讨论立法问题。
公众在公共事件上的分歧代表着各自的阶层利益
首先讲几个例子。第一是退休年龄问题。建国初期,就规定了国家的职工工人和国家干部65岁退休,男同志60岁退休,女同志因为家务劳动繁重,生孩子又多,因此是50岁退休,对于机关干部就是55岁退休,因为城市里的机关有公费医疗。但是这个问题就一直延续下来了,80年代初期,由于开始重视知识分子,允许知识分子适度推迟退休,但是在学校里面就可以看出来,女教职人员就和男教职人员不一样,一个60岁一个55岁退休。但是到了21世纪以后,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事实上大家都不愿意很早退休,因此我觉得退休年龄应当适度推迟。
如果讲男女平等的话,凭什么让女同志早点退休?现在大部分都只生一个孩子,家务劳动也轻松多了,大部分身体很好,而且女同志一般身体都比男同志更好,预期寿命比男同志长,让她早退休这属于浪费资源。往社会上去看,发现社会上的人分几类,女工人、女职工和机关里面的普通女干部。科长处长局长部长那些,都是希望晚退休,但是当职员当科员那些人,她们没有一个愿意晚退休,她们甚至不反对提前退休,甚至因为满了工作三十年,反正也没提拔的希望,因此主动提出来退休。
我突然理解了过去马克思讲的,私有制保护所有人的财产,但无产者是没有财产可以保护的,我突然发现这个问题变得特别显著了。前段时间某大学文科教授发表公开信说,自己本该70岁退休,被院长强迫65岁退休。退休问题的背后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问题,还因为社会地位和权利关系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房价问题。几年前一线城市房价急剧上涨,大家都说买不起房,希望政府采取强有力措施打压房价,我也是很支持。后来的政策老是不得力,打压不下去,后来我才发现,不是中央政策不得力,中央就没有想真正打压。
因为在任何一个城市里,有房的人总是多数,有很多人都刚买的房,万一房价打压下去,他们的损失是很大的。中央实际上在平衡,一方面要回应社会不满,另外一方面必须要加强监管力度。中央以适度的方式提高首付额,限制第二套房,这并不是打压福利,而是中央在这上面要平衡两边。
这里是有房的利益和没有房的利益。在学校里面也有类似情况,当时招法律硕士的时候,说多招点,又说别多招了,一定要提高质量,不能招那么多法律硕士,出去找工作难。利益分化并不是阶级,是搭没搭上这班车。
第三,就是雾霾问题。我周围的同事都觉得,我们治国就应当先治理雾霾,周围的同志说,这是中国共产党有没有执政正当性的问题。但是他看不到造成雾霾的来源有多种多样的因素。很重要的一点是确实是山西和河北的煤炭使用,也有北京的几百万车辆的排气。但是要去治理的话,面临什么问题?河北没有其他的产业,最大的就是钢铁产业。如果要把这个搞掉的话,有多少工人要下岗?我们都觉得雾霾都不是我们造成的,是其他地方造成的,我们也不晓得雾霾的背后是一大堆人的生计。
第四,是意识形态的问题。这值得我们在立法当中注意,因为意识形态化以后,很多问题变得复杂化。我想举玉林狗肉节的例子。狗肉节开幕以后,被国内外一些动物保护人士知道了,就组织人去抵抗,也动员许多演艺明星加入了抵制的队伍。我也不吃狗肉,但是我发现这已经变成了一个意识形态的问题。一位清华的副教授讲,狗肉节是整个中华民族的国耻,吃狗肉的人丑陋、贪婪而且残忍,有关政府部门必须有所作为,否则中华民族在动物伦理方面就有非常丑陋的印记。因此政府也开始了回应,但政府妥协也并不能够真的采取措施,也并不能使吃狗肉的人满意,吃狗肉的人反而更加强大地表达。
我们要看到爱狗背后的东西。我们分析大多数养狗人士、爱狗人士,他们大部分是退休的老师、退休的干部、退休的工人,收入并不高,但他们其实还是中产阶级,他们有房子,孩子在外地,自己比较孤寂因此就养狗。在这个过程当中很容易培养出人与狗非常深厚的感情,他们实际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情感是属于中产阶级,他们爱狗爱小动物这种真诚的感情是可以理解的,是中产阶级下层。但是我们要反过来看食狗人士,总体来说他们是社会中下层,或者是暴富的富商,他们的性情、爱好和行为方式实际上更接近社会的下层或者中下层。而这些吃狗肉的人一般更年轻、更男性、更生动、更加无所忌惮。因此两方实际上代表了两个阶层在生活情趣和价值判断上的分歧。
讲坛现场(现场图)
利益分歧愈来愈大,社会共识很难凝聚
我讲的这几个例子,经济利益、社会权利、意识形态,表面上是同一个东西,其实不是一样的。这样带来了立法问题。学法律的人都知道良法之治,很多人从定义上去争,但实际上这个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改革开放初期,全社会有共识,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分享了共同利益,因为当时整个中国社会同质化程度比较高,大家都比较贫困,或者贫富差别不大,但十多年以后现在严重分歧,什么是良法,什么是良,什么是善,都没有办法共同理解,定义上一致了,实践上不一致。事实上恰恰在强调依法治国这二十年来,人们无论对立法、执法还是司法,抱怨都更多。
比如在立法层面上,比较典型的是从2006年的《物权法》开始,司法上也是从2006年刘涌案件,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婚姻法》关于房屋共有的问题,提出保卫家庭的问题,分歧当中有些是技术层面,也有程序性的,也有确实是不好的法律,但是更多的利益之争。学界面临一个问题时,现在许多学界人就后退了,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他们最大的问题就是认为他们已经超过了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的法律,教科书也抄了不少,法典也抄了不少,已经有真理了,因此要求社会民众都要接受他们的判断,事实上这个社会不像改革开放初期时大家利益比较一致,其实那时候利益也不一致,但大家基本可以忍受。
许多人都不愿意接受法律人给的这种法律解说,不愿意接受法律解说背后很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而这种利益分歧还不太可能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自然消失,也不会随着法治的发展而消失。甚至许多社会发展一定会挑战现在许多学者认为普世的,并且希望强加给中国老百姓的一些做法,无论是制度或者是具体法律。
比如死刑,现在刑法学界说死刑是不可能通过全民表决的,一定要通过领导人当机立断拿出一个改革的勇气来废除。还有很多这样的法律。其实我并不想把分歧闹大,事实上我也看到中国社会当中会有些发展使分歧增加,中国社会也会有些发展会促使我们对一些法律问题、分歧形成共识。总体来看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引发的社会分层、利益分化、劳务分工等等影响中国法律的矛盾会逐步增加,这就是为什么中共中央和中国政府近年来一直特别强调“要最大可能的凝聚社会共识”,最重要原因是中央高层已经感觉到改革以来社会存在的分歧越来越大,缺少共识,不像改革开放初期,“文革”刚结束,中国社会普遍相对贫困,社会分化程度很小,社会同质化程度很高,这就使得全党的改革开放很容易形成共识。
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没太多意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大家也接受,甚至90年代中期数千万工人被解雇了,以买断工龄方式下岗,他们也能接受,但是从90年代中期买断工龄以后,很多人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
从那以后,中国社会的利益分歧越来越大,共识已经很难凝聚。因此在这个时候,重新回顾马克思的话,“法的关系不能从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的人类精神一般发展来理解,它的根源是社会的物质生活关系。”
人民的利益已不是铁板一块
对于这些分歧如何解决?一旦分歧明确以后,就会影响人们的判断。我们发现通常的民主立法,无论是广泛征求意见,听取民众意见,举行立法听证,推动公民参与或者加强程序,事实上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我们发现一大堆学者讲这些问题时,提出解决办法都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利益分歧。征求来两个利益不一样,观点不一样,听证也没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所有民主程序和过程,只能征求更多利益表达和更多立法意图的理解,但是立法最核心的问题其实是要平衡利益和分配利益。除非各方利益能够妥协,在妥协当中达成一致,民主过程本身是不可能消除这个利益分歧的。
我喜欢一位学者讲的,“少数人给多数人让路,不是因为少数人认为自己错了,理解到自己错了,而是因为他们认识到自己是少数。”因此,民主制其实是强权即真理的特定表现,这就是马克思讲的问题,你们的法不过是你们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阶级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对阶级的概念今天在中国不太适用,这个说法咄咄逼人,法律不应当如此,应当反映人民的理解。但事实上真实世界就是这么回事。
我们不要以为讲这个问题就是说法律没有反映人民的利益。我们现在法律是反映人民的利益的,但是,人民本身不再像过去是铁板一块了,那个抽象的人民,今天在职业分工、劳动分工当中,具体化和分化了,他们具体的利益其实已经跟人民利益的概念不一致了。人民对当下的利益判断会有分歧,我们讲的买房的问题,我买了房就不希望房价下跌,我没买房就希望房价下跌。这都是人民,你不能说谁不是人民。
一般来说,反映了比较强势的、能有力量表现的、能够迫使政府把他们的意见反映出来,最典型就是PX项目。全国围绕PX项目所有争论都是不能建在城市旁边,向农村、偏远地方、稍微穷的地方,农民觉得能来就业不错,能得一点补偿就补偿了。垃圾处理厂也是,比较典型的,2006年想在番禺建一个发电焚烧厂,当地抗议,被迫搬到南沙,人口稀少。所以不要以为人民就不会欺负人民。
我们如果把时间作为变量纳入进去,很多利益分歧还涉及到不在场的人。最典型的是退休问题上表现出来,如果领导干部不愿意退休,就会影响下一代领导人的晋升;教授不退休,就会影响许多年轻教师的晋升渠道。如果利益是实在的利益,比如退休年龄可以灵活安排,愿意早退就早退,愿意晚退就晚退,有些利益可以用卡尔多-希克斯这种效率原则给予补偿,也可以。尽管原则推断起来都有问题,但都是过去解决纠纷的问题,要看到中国的问题更大,当代中国的利益分歧更大。
比如雾霾的问题,不是一个地区能解决的,需要不同地区不同利益推进,各地人民关注的利益不一样,而且没办法区分。你说哪个雾霾是河北来的,哪个是山西来的,哪个是北京自己制造的?为什么北京人不能够忍耐一点,事实上河北的雾霾比北京严重,至少沈阳的雾霾前两天比北京严重多了。
狗肉的例子表明,社会分层以后一定会产生次生文化。当社会富裕程度增加时,生存利益不太重要的时候,生存和财富已经不能作为最大公约数时,某些利益分歧就变成文化符号的分歧。比如爱狗人士,有的把自己过剩的情感激情化,造成不可调和的符号利益,从这里面获得一种消费型的情感收益。大家不要以为他真的愤怒,他是享受这种快乐的,真正消费性的抗议可以从中获得最大的快感,不然在这个社会当中如何吸引眼球?
一旦陷入到意识形态争论之后,整个立法、行政、司法都会出大问题,因此要关注分配利益。这个问题学者解决不了,这不是一个question的问题,是一个problem的问题,question的问题可以解决,problem这个问题是没有答案的,也许碰巧能解决。经常学者做一个研究,在纸面上获得一个问题就能解决了,法学界之间很大的问题,立法者或立法机关要解决problem,而不是question,不大指望治理来解决问题。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不大可能通过学理解决后付诸实践解决的。黑格尔讲“理论的猫头鹰都是在黄昏的时候起飞的”,每个社会都是先做完了事情以后,最后有些学者概括一下,也就是说理论是不大可能先于实践的。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阶级斗争理论让我看到了中国社会的分歧,我也曾在某些问题上需要尖锐的对立或者坚定的抗争,但我是一个法律人,虽然有点异端,我承认我异端,异端没什么丢人的,我还很光荣。所谓法学前沿就是异端,走在前面的才叫前沿。我不认为阶级斗争是解决中国问题最好的出路,也不应当是主要的出路。
我赞同恩格斯的判断,我们国家政治治理就是要努力避免无谓的斗争,避免把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甚至整个社会都消灭。因此一定要用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缓和利益分歧和冲突,尽可能把这个冲突保持在社会的政治秩序范围内。也就是说通过立法或者有立法意味的行政措施或者政治决策,包括具有立法意味的司法。
要通过建立想象共同体来平衡利益分歧
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在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的基础上,来努力实行综合分配、平衡各个不同阶级、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
这里看起来很简单,首先我们不可能回到过去的农耕社会,也不应当回去了,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社会劳动密集的工商社会,利益分歧不可避免会带来治理难题,但是要回去的话,社会创新力、创造力都会失去,如果回去的话,很可能对农民或弱势群体最不利,一定要往前走。
第二,一定要努力培养和创建现代中国人的共同体感,而不能过分强调阶级,我跟你是对立的,我多了你就少了,现在一定要把对方的利益考虑到自己这里,这也是很难的。就人的本能来说,想象力和移情的能力有限,不可能把很多外人当成自己。孔子和亚当斯密都讲过这个东西,人不大会关心陌生人,除非陌生人在某个方面进入他的共同体,因此你才会愿意与他分享某些利益。一定是在一个群体内,可能对所有人来实行分配。在中国要尽可能把中国所有公民都纳入到这个群体当中来考虑,有了这种共同体感,才可能会想到分配利益的时候,考虑到平衡的部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个组成部分,有了共同体感会弱化利益分歧激烈程度,比如兄弟之间有时候也会吵架,但或多或少毕竟是兄弟。
共同体感靠什么来建立?很大程度靠平衡各种利益慢慢培养共同体感,实际上是一个互动的过程。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何建立?主要不是靠学者来说服,学者在里面能做的事情其实很少,我觉得最重要的实际上是中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尽管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引发了社会分层、职业分工、利益分歧,导致立法上的难题,但另一方面正是这种经济社会的发展正在重构中国社会。我原来总担心中国会有分裂割据的可能性,但是2008年汶川地震以后,看到很多人自发的捐款,很多人真诚地流泪,发现原来我们想象的共同体已经改变了。
京津冀协调发展的问题,事实上就是大家感觉到我们是一个共同体。比如珠三角、长三角地区,上海、浙江、江苏之所以设行政区,在一定程度上是互相牵制的作用。现在形成了经济发展区,比如环渤海经济发展区,由于高速公路和高铁的快速发展,使得广州对我们来说不那么遥远,到上海就是几个小时的事情。
中国人在单位社会活动范围已经缩短,许多人已经进入了我们视野,由于传媒的发展,人们关切的范围也在发展,不同利益群体的人或某些部分的利益可能进入到我们相互视野当中。昆明暴恐事件其实很大程度上我们会感觉到是一个震惊的事件,其实昆明离我们多远。共同体实际上不是通过学术来构成的,是通过经济活动和人际交往。每年黄金假期,国庆节、春运大量民工来回流动,实际上这是凝聚共同体最强有力的措施。
第三个因素是中国政治精英的问题。中国的政治精英作为立法者和政治行动者,必须履行自己的政治责任、领导责任,首先必须继承中国传统士大夫的“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传统,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当初立下代表中华民族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保持对国家、民族的忠诚,要在一个非常开阔的视野当中去理解,不但要能够理解分歧,而且要能够明智的应对,要整体谋划长远利益、现实利益、各个利益的平衡。
如北京雾霾问题,除了京津冀协调发展,包括冬奥会,在我看来实际上就是为了解决京津冀雾霾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而对中国政治精英必须要勇于在这个社会当中承担领导责任,毛主席所说的“走在群众运动的前面,既不能太慢,也不能太急。”不能走在后面,也不能走在旁边指手划脚。中央政府要有足够的政治权威和国家能力,因为社会利益分歧不可能兼顾,因此即使高度关注、凝聚共识,不可能通过凝聚共识把问题解决,也不可能寄托全部说服教育。因此国家的法治强制力是保证实施的,以及国内党内民主集中制的政治纪律维系是不可缺少的。
河北那么多钢厂拆掉,那么多燃煤工厂拆掉,要去说服很难,中央集权的能力、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强制能力是必须的。千万不要和新加坡来比。中国一定要想象我们是大国,这个大国体制是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大国体制,德国、法国、日本或者美国,那都不是中国的体制。
中国法学界可能在逐渐过程中根据中国实践,包括自己想象力来提出一个中国分配正义,不能够采取长幼有序,但必须要中国社会中慢慢形成一个社会共识。共同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学者也必须在这个实践当中去寻求这个理论,这个理论并不是真能解决问题,而是为这个社会奠定凝聚共识,大家有一个讨论的基本范式。
法律人要有先天下之忧的心怀,不能局限在特定利益
法律人在其中做什么?其实中国法律人面临的问题跟其他利益群体是一样的,尽管法律人内部有分歧,不享有共同的利益,但是他们实际上是一个利益群体,他们和其他的职业群体、利益群体其实一样,他们也不会自发就会肩负起全社会的责任。我们不可能自发超越自己的职业,我总是觉得女同志也应当晚点退休,但是我不知道工人和普通职员怎么样,比如我当教授,不想早退休,但是我不退休,教职工就不能当教授。毛主席说:“在阶级社会当中,每一个人都在一定阶级地位中生活,各种思想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更何况法律的职业特点本来就是受雇于人,而且必须忠实于客户,这是它的美德,这种职业特点很可能使法律执业人进入立法时不是从全局出发,不是先天下之忧而忧,法律人更可能在中国社会中变成一个掮客,趋于为重大利益集团所利用。并不是说我自己贬低我自身,而是有大量历史和中外经验支撑。为什么美国讲理想的法律人是政治家,而不是法律人政客。
没有法律理论、法律程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没有办法救赎我们法律,很多善良的法律人很可能因为他们有政治途径、有能力表达,甚至很方便表达,他们就把自己的利益以为是公众利益得以表达,有意无意牺牲了其他利益。学者讲嫖宿幼女罪中幼女有卖淫行为,与强奸罪有一定区别,因此对嫖宿幼女单独定罪。他们是区分行为上的区别,并不是为追求自己的利益,甚至还可能为了维护嫖宿幼女罪犯的利益,但是这个背后是什么东西?如果看不到这个关怀的话,只是作为一种法条理解的话就会出问题。
我们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在法律中已经定了,只要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然后定了嫖宿幼女罪,还有自愿卖淫。学过法律都知道,10岁以上到18岁以下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是自愿还是不自愿?所有的法律理论到这个时候如果看不到利益,很容易就会迷失在其中。什么原因?就是法律人想保护奸淫幼女者的利益,而且往往是外商。这种东西也不要以为真的就能够起作用,几年以后就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引发了唐慧案1.0版,不要以为不遭报应,要遭报应的。唐慧案一开始判了两个人死刑,就是遭报应了。不要以为老百姓真的好欺负,即使枪毙两个人也不愿意,要把七个人全部枪毙。
如果法律人仅仅看到一点点,就会出大问题。包括无罪推定原则,背后其实是有利益问题的,我支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但不要以为这是正确的原则,这只是有效解决疑难案件的原则,是用来避免一类错案的,但其实会增加另外一类错案,减少错判,但是增加了错放。
因为承担错放的成本不是法律人,实际上是犯罪的受害人,就像“念斌案件”,死者父母怎么办?最后程序上的问题说无罪释放。父母50岁了,不可能再生孩子了,怎么办?在这里获利最大的首先是犯罪嫌疑人,他可能是获得自由、获得生命。辛普森案件,美国人跟我们讲这是美国人的悲剧,辛普森赔了30万,花了几百万美金免罪了,再赔3000万就不用坐牢,后来写了一本书叫《假如是我干的》。但是法律人也从中获利,律师因为疑罪从无更容易赢,更容易获得收益。不要说律师很难,因为你只要挑人家一个刺就行了,对方是要证明。刑事辩护律师永远是比控方检察官要容易得多,只要挑你一个刺,挑不出实质性的刺就挑程序性的刺,只要一根刺就行了。我们知道挑刺永远比证明更容易。
但是法官和检察官也会从“疑罪从无”当中获利,因为减少心理压力。你来纠缠我的时候,也不是我不想判,是法律原则有疑罪从无。因此在这个案件当中谁是受害者?我不认为疑罪从无确定以后会使中国法治有多大进步,对法律人可能是重大进步,对中国人并没有什么进步。比如念斌父母和案件受害人的父母,你们都可以说法治的伟大,你们解脱了,我找谁去?这就是为什么公安机关面对“念斌案”只好重新去调查。
霍普金斯法学院给毕业生说,你们不仅要作为法律精英,你们还必须成为政治精英。因此法律人必须要培养先天下之忧的心怀,一定要站在中国人民的利益这边,哪怕被骂。必须将自己的政治忠诚放在国家、民族、人民身上,而不是瞄在一个利益群体上。
由于立法的复杂性,法律人的知识面要适度扩展。比如雾霾的问题,怎么可能开听证会,公众参与就解决了呢?必须要知道源头从哪来,会影响多少人寿命,工厂拆了合适不合适,新能源车替代方案怎么样,哪个是更容易受伤害的群体,以及预期价值和现值之间。行政诉讼法学人越来越变成一个行业专家,包括新刑法领域,都必须要正义的考量。
最近无锡“受精卵案件”,挑战刑法上物和人的区分,说是物也行,说是人也行,说是物就可以继承。一定要拓展知识,知道原来这里面不仅仅是解决纠纷的问题。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建成,今后执法就行了。我不那么看,我觉得分配正义的问题才刚刚起来,实际上会更多,甚至在个案当中都会出来。比如废除嫖宿幼女罪就是典型例子,我认为就是一个信号。废除独生子女政策也是这样。
我们过去纠正“左”的错误,过分强调阶级斗争这是错的,如果我们现在已经完全忘记了我们的社会是分层的,尤其是我们作为法律人、作为法学家,在校园里面把自己的阶层利益看得太重,可能就会出问题。所以我们要把真正的学术贡献和一些可能在一个特定时代作为一个政治对策的东西分开。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希望我们还是能够重新把马克思主义或中国过去一些作为知识传承的东西重新汲取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