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禁烧秸秆标语尽显权力粗暴
每年夏粮、秋粮收获季节,秸秆焚烧问题总是困扰者农村基层政府,基层干部即使严防死守,辅以政府少量补贴,但结果仍是不尽如人意,秸秆燃烧导致飞机无法降落、高速公路关闭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环保部近几年启动对秸秆焚烧点的卫星检测,而且及时通报,弄得“禁烧”工作做得不够好的地方官员面子上实在是“挂不住”,因此法律的、行政的的手段统统用上,有的行政手段因缺乏法律依据,盛行的“蛮干风”备受诟病。
近期,媒体披露了河南省为打击焚烧秸秆所采取的“高压”手段,河南省省长谢伏瞻2015年两次批示,要求对发现的秸秆焚烧点必须严厉处置,对工作不到位的必须严格问责。
有了谢省长的这个批示,基层政府和官员无疑是“压力山大”。为了落实省长的批示精神,就难以避免“不择手段”了。我们不妨看看该省禁烧秸秆的“雷人”标语,与多年前备受争议、彰显权力蛮干的计生宣传标语如出一辙,尽显出权力粗暴:
比如“谁的地着火,罚谁一千元”,我不知道依据的是哪条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即使“情节严重”,也才是“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而且在程序上还应该事先有个“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然,不排除有其它针对性的法律条款,但我希望河南省政府教我学习学习。
而“谁烧罚谁,谁烧抓谁”就是明显缺乏法治素养了,不禁让我想年40前大队书记随便指示民兵“把他给我抓起来”,这类“文革”语言还是少用为好。
我查找了不少法律条款,但对“哪家地里冒烟公安把你收监”、“上午烧秸秆下午就拘留”、“焚烧秸秆时,就是坐牢日”这类处罚方式仍是看不懂,公安拘留、收监在自家地里焚烧秸秆的农民,不知道凭的是哪条法律?很想得到河南省公安机关的回应。
而“焚烧秸秆就是犯罪”更令我等百姓惊悸。中纪委在通报“大老虎”被查消息时,也仅仅使用“涉嫌违纪违法”,而是否真的违纪,如何违法,还得靠后续的调查结果。而是否违法,得由法院最终说了算。即使公安机关有十足的证据证明某某杀人,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也仅仅是“犯罪嫌疑人”。你河南地方政府未经任何程序,就断定“焚烧秸秆就是犯罪”,你把检察院、法院置于何处?你们把法律置于何处?再说,农民在自家地里焚烧秸秆,真的就构成犯罪吗?请河南省司法机关能出面解释一下。
河南省此轮限制秸秆焚烧的做法,与几年前“周口平坟”工作所采取的手段有异曲同工之妙。可以预料,其最终结果肯定也是大同小异。
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总是习惯于炫耀行政权力,对一些社会矛盾总是习惯于“堵”而不懂得“疏”。两年前,笔者在《对烧秸秆农民拘留、罚款,非解决问题之道》一文中,曾对陕西省渭南市按照《渭南市秸秆禁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经巡查发现焚烧火点的7个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1320万元一事提出过质疑,现就该文提出的一些观点加以补充,整理如下:
首先,我们必须弄清楚农民为何冒着被罚款、被拘留的风险焚烧秸秆?农民之所以就地焚烧秸秆,一方面是因为秸秆没有实用价值。过去,农民会将秸秆收回去,当做烧饭的燃料或养牛的饲料甚至用于屋顶防雨。而随着液化气、天然气的普及,农民不再用秸秆烧饭;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耕牛也少了,秸秆弄回去之后露天堆放,不但占用场地,腐烂是其唯一的“消化”方式,而秸秆腐烂对地表水源的污染,对环境的破坏程度绝不比焚烧轻微。另一方面,目前多数农民外出打工,耕地靠的是老人和妇女,他们根本没有能力将秸秆弄回家堆放,只能就地处理,而且焚烧后留下的草木灰还可以肥田。
要想让农民不再就地焚烧秸秆,避免导致大气污染的问题,笔者以为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政府通过政策扶持,让技术升级使秸秆“变废为宝”。目前较为成熟的技术,可以将秸秆转变成燃气、木炭甚至乙醇,也可以用秸秆发电、造纸、种蘑菇等。关键问题是,这些秸秆运输不便,集中处理成本较高。那么,政府近期应通过政策倾斜,甚至财政补贴来鼓励秸秆的有效利用;远期通过技术升级,提高秸秆的利用价值,让农民舍不得焚烧秸秆。此外,通过引导农民发展养殖业,也是解决秸秆利用的一个好途径。不久前参加一个会议时,一位在“农口”工作的朋友介绍,他所在的城市将秸秆用于养殖产业,消化了大部分秸秆,喂养的牛、羊肉质还特别好,按照合同专门供应某大城市,本地人甚至都买不到。当然,这个产业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而政府是值得花钱帮助农民“买技术”的。
另一方面,政府通过间接“赎买农民焚烧秸秆权”方式解决。笔者以为,农民在自家农田里焚烧秸秆,是老祖宗赋予的权力,只是过去是将秸秆弄回家,每天三餐在土灶里焚烧,因此政府不宜强加干涉。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由政府出资升级农业机械,以无偿或低微收费的方式,将秸秆就地粉碎还田做有机肥料,以改善土壤肥力,直接让农民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