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早的“契约”……


 更早的“契约”……

 

“契约”是政治学用来解释国家产生的工具,比如“社会契约论”。因为卢梭(1712-1718年)写过《社会契约论》,他似乎就成为这一理论的代表。其实,比卢梭更早的有孟德斯鸠,比孟德斯鸠更早的有洛克,比洛克更早的有霍布斯……

我想说一说孟德斯鸠(1689年—1755年),他的社会契约论不是很有影响,但很有意思。孟德斯鸠将自己看成是洛克(1632年—1704年)思想继承者。在《论法的精神》开头,孟德斯鸠从维护和继承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出发,对霍布斯(1588年—1679年)进行了深入的批判,进而建立起自己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说,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个体拥有绝对权力,从而陷入相互之间无休止的战争;人们因恐惧而订立契约,让渡天赋权力,从而进入社会。孟德斯鸠认为,自然状态并非“霍布斯丛林”,当个体面对自然的时候,显得软弱而又卑怯。人们之间因为软弱而签订契约,进入社会。正是在进入社会之后,群体的力量逐渐强大,人类才自负起来,于是出现战争。孟德斯鸠与霍布斯之不同,一是建立契约的原因不同——霍布斯认为是人与人之间的战争导致的恐惧,而孟德斯鸠认为是人面对自然时的软弱和卑怯;二是契约建立的后果不同——霍布斯认为契约的建立导致了和平,而孟德斯鸠认为契约的建立导致了战争。

“软弱”和“契约”,这是理解孟德斯鸠关于国家产生理论的两个关键词。在孟德斯鸠之前很久,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前106-43年)有过类似的认识。以往的经济思想史对西塞罗重视不够。虽然西塞罗是经济思想史教科书提到的很少几位古罗马思想家之一,但学者们对西塞罗思想的挖掘和发展既不全面也不深入。以往的思想史教科书介绍西塞罗时,大多只讲到他关于国家产生的一个思想——国家是家庭关系的扩展。“首先是有家庭关系,像兄弟姐妹之间、嫡堂(或表)兄弟姐妹之间、嫡堂(或表)兄弟姐妹的子女之间的种种关系。等到在一个屋檐下住不下时,他们就搬出去另建新家,就像开拓新的殖民地一样。接着在这些家庭之间又进行联姻,从中又产生出新的血亲关系,这样一代代地繁衍和分裂出新的家庭,于是就慢慢地形成了国家。”(西塞罗:《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98P115)这一认识实在是平庸和浅陋。这里没有多少分析性的东西,也没有什么抽象力和洞察力的体现。实际上,这种简单的认识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已经有过呈现,西塞罗没有比亚里士多德提供更多有价值的认识。其实,西塞罗是有着丰富而深入的经济思想的,他对产权问题有过深入的思考,他对国家的产生还有另外一套认识。

之前,柏拉图用分工与交换理论解释过城邦或者国家的产生,而在西塞罗对国家产生的认识中,已经有了“契约”的观念。西塞罗说过,国家“是很多人依据一项关于正义的决议和一个为了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这种联合的第一原因并非出自个体的软弱,更多的是出自自然植于人的某种社会精神。”(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P35)说国家是依据一项决议,为了实现共同利益而建立的联合体,这实际上已经有“契约”的含义了。由此,可以将西塞罗理解为最早的“社会契约论”提倡者。西塞罗对人们联合或者签订契约的原因的解释也很有意思,他说人们建立契约的原因不是因为软弱,而是出自某种社会精神。前半句话似乎意味着之后的孟德斯鸠,而后半句话则体现的是亚里士多德关于人的社会属性的深刻观念。对古罗马思想家来说,以契约解释国家的形成应该不是一件很难理解的事情,毕竟,在古罗马时代,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关于产权、契约的观念已经得到发展。

在古典思想家中,利用“契约”来阐释和分析问题的,还有比西塞罗更早的,那就是柏拉图(前427年—前327年)。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苏格拉底与色拉叙马霍斯就正义问题展开争论。苏格拉底实在善辩,但色拉叙马霍斯并不信服他。色拉叙马霍斯关于“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的观念,应该是得到柏拉图的认同的,所以柏拉图才在自己的著作中让色拉叙马霍斯慷慨激昂地侃侃而谈。色拉叙马霍斯与苏格拉底的争论有点“鸡同鸭讲”的意味,色拉叙马霍斯说的是“正义是什么”,而苏格拉底说的是“正义应该是什么”。因为柏拉图也认识到正义的丧失对城邦的存在有恶劣影响,他也希望现实如同苏格拉底希望的“应该是什么”那样的发展,所以最后他还是让苏格拉底在辩论中取得胜利。其实,苏格拉底并没有说服色拉叙马霍斯。色拉叙马霍斯之所以匆忙离开,不是因为他被苏格拉底说服了,而是因为他被说晕了。格劳孔是看到了事实的真相的,苏格拉底既没有说服色拉叙马霍斯,也没有能够说服他和他的兄弟。他要求苏格拉底继续就“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不过在苏格拉底提出进一步观点之前,他想要表达一下他对“正义是强者的利益”这一判断的理解。这是色拉叙马霍斯提出的观点,也是他们认同的关于现实正义的观点。“从正义的本质来看,做不正义的事会得到好处,承受不正义的行为要受害,但是承受不正义受到的危害要超过做不正义的事所得到的好处,因此,当人们在交往中既伤害他人又受到他人的伤害,两种味道都尝到以后,那些没有力量避免受害的人就觉得最好还是为了大家的利益而相互订立一个契约,既不要行不义之事,又不要受不正义之害,这就是人们之间立法和立约的开端,他们把守法践约叫做合法的、正义的。”(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二卷,《国家篇》,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14页)

柏拉图的这段话,涉及到契约及契约签订的原因。柏拉图在这里讨论的,不是契约与国家或者社会产生的关系问题,而是通过法律平衡正义和非正义的问题,契约被看成是人们通过权衡利益和损失而构建的一种使相关者合意的法律过程。颇有意思的是,柏拉图对构建契约的原因的分析,具有某些近代甚至现代的意味。柏拉图认为,一般而言,有人行不正义之事获得利益,就有人要承受不正义之事带来的损失。因为从行不正义之事中得到的利益小于遭受不正义之事带来的损失,所以,整体而言,行不正义之事产生的总收益是个负数。理性告诉人们,通过签订契约,制定关于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每个人都放弃行不正义之事的机会,这将会是全体利益的增进。为什么行不正义之事的利益小于遭受不正义之事的损失?这一问题的解释似乎需要应用边际的概念。事实上,十八世纪的边沁(1748年—1832年)讨论效用问题时,用到的就是和柏拉图相似的论据。在边沁的解释中,人们在赌博的输赢中产生的效用是不对称的。总的来说,赢钱的效用要小于输钱的负效用。因此,赌博实际上并不是零和博弈。在柏拉图的解释中,因为行不正义之事的收益小于损失,所以不正义之事是不值得提倡的。

从孟德斯鸠到柏拉图,关于契约的理论已经有两千的时间。也许在柏拉图之前,还有我们未曾遇到的思想家讨论过契约。

思想史就是这样,没有最早,只有更早。

2015-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