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提示本问卷旨在了解企业于2013-2014年间进行产品创新、工艺创新、组织(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的情况,以及围绕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开展的相关活动情况。有多种营业活动的企业应根据全部营业活动的情况填报。本问卷请企业统计、科技管理、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共同完成。
创新合作指企业与其他企业或机构共同开展产品或工艺创新活动。创新合作要求企业必须是积极主动参与的,不包括纯外包项目,双方不一定要取得商业利益。
组织(管理)创新指企业采取了此前从未使用过的全新的组织管理方式,主要涉及企业的经营模式、组织结构或外部关系等方面。不包括单纯的合并或收购。组织(管理)创新应是企业管理层战略决策的结果。此处的“新”是指它对本企业而言必须是新的,但对于其他企业而言不一定是新的。
经营模式方面组织(管理)创新的例子有首次使用供应链管理、质量管理、信息共享制度等;组织结构方面组织(管理)创新的例子有首次使用机构设置、职责划分、权限管理、决策方式等;外部关系方面组织(管理)创新的例子有首次使用商业联盟、新式合作、外包或分包等。
营销创新指企业采用了此前从未使用过的全新的营销概念或营销策略,主要涉及产品设计或包装、产品推广、产品销售渠道、产品定价等方面。不包括季节性、周期性变化和其他常规的营销方式变化。此处的“新”是指它对本企业而言必须是新的,但对于其他企业或整个市场而言不一定是新的。
产品设计或包装方面营销创新的例子有为特定消费群体推出饮料新口味、现有产品的创意设计等;产品推广方面营销创新的例子有首次使用新型广告媒体、全新品牌形象、推出会员卡等;产品销售渠道方面营销创新的例子有首次使用直销、特许经营、独家零售、电子商务等;产品定价方面营销创新的例子有首次使用自动调价、折扣系统等。
先发优势指企业由于率先开发出某种产品或工艺创新,或率先进入某一个领域,从而获得领先其他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根据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具体办法可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研发活动专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颁布施行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认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技术转让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
鼓励企业吸引和培养人才的相关政策包括支持企业吸引、培养和留住创新人才的政策,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办城市入户政策,引进海外优秀人才的政策,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等。如:科技部《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原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人事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等。
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政策包括对企业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采取补贴、奖励政策,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等。如:科技部等四部委《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科技部《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我国信息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的通知》,《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