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思维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

我是一名基层群众,公开向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并希望在时机成熟时能看到相关的司法解释。

建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党领导社会各界在立法、执法过程中有与之相适应的法治思维,当前尤其需要引导社会各界在司法过程中有与之相适应的法治思维。

司法过程中的法治思维有两种思维方式。这两种思维方式曾在过去20多年诸多案件的审理中居于不同主导地位。一个可能只占有名义主导地位,另一个则往往占有实际主导地位。

前一种指的是公正思维方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在司法过程中首先尊重事实,并围绕涉事各方的事实链条充分调查取证;在判决裁定时,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重在证据。其中“尊重事实链条,充分调查取证”是基础;“判决重在证据,恪守法律尊严”是结果。两者兼顾,互为依托,才是中国共产党倡导的法治思维在司法过程中的核心体现,也是赢得公平正义的前提条件。

另一种指的是律师思维方式,“以当事人权利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在司法过程中首先尊重当事人权利,并且只围绕当事人利益所涉事实调查取证。为当事人赢得“官司”,是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思维出发点,也是这种思维方式的标志性特征。

说得明白一点,律师思维方式的局限性在于思维支撑点:一是运用法律法规选择于己有利之条款,二是运用法律法规不避让法律漏洞和程序漏洞。以此为核心“尊重事实”提供证据。

律师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方式有错吗?没错。拿人钱财,受人雇用,就必须为当事人服好务,这是天经地义的。那么,错又在哪里?错在一旦上述思维方式可凭借可调动的取证资源、公权资源和法律知识资源,面对资源贫乏的受害人,律师思维方式即可主导司法过程,也可轻而易举占据审理具体案件的引领地位。法律的公平性则将因司法资源的分布不均,自然而然失守底线。

当今社会,个人钱财资源、社会公权资源、法律知识资源在人群中分布悬殊极大。面对某些社会不公现象发生,多数社会底层的受害人不仅请不到律师帮助调查事实真相,并充分取证,而且自身法律知识准备也不够。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可聘请律师的平等权力只能在有公权资源的群体和有钱财资源的富人中充分体现。

由于上述原因,也造成当今社会各界的法治思维已经走偏方向。比如,在国有企业高管人群中,所谓法治思维蜕变成律师思维。高管群体对依法办事从不独立思考,依法办事就是依靠律师办事。立章订制或一事当前,先请律师帮助考虑如何规避法律条文;案件发生或成被告后,再请律师帮助考虑如何掩盖错误赢得本场官司。原本可以打造成熟的法治头脑,一个个都变成了畸形或脑残。

我在法庭现场看到,如今劳动争议案的被告责任人没有一人就座被告席,全是律师代理;利益受害人没有一人请律师代理,全是原告本人在座。公权资源和国家司法资源长期被某些党员干部无风险使用,侵害他人利益也就日益肆无忌惮,其法治思维也就顺理成章地变成了律师思维方式。少数律师为了打赢官司甚至劝诱被告提供伪证和拒绝法院调取证据,而一切法律事务均有律师代理的法人及其相关各级领导,甚至不过问自己胜诉藏了多少“猫腻”?

过去20多年,全国涉及多数人利益的“法治思维”正如同上述,走偏了社会主义方向。而且,经过20多年的既得利益积累和人脉关系积累,目前的律师界和法学界部分群体已难免产生强烈愿望与中共争夺法治社会的主导权。可见,绝对的司法独立绝对不存在,只要你不知不觉放弃一块阵地,那就肯定有人占领阵地。

有人说,在西方社会,律师思维方式也是有贡献的。没有“法匪”钻法律漏洞并造成司法不公,又何来法律条文的修补和完善?中国过去20多年初创法治社会为司法领域留下的一条不堪回首,错案百出,满目疮痍,一片狼藉的坎坷之路,恰恰是西方国家创建法治社会前200年道路的复制。中国不能学西方依靠律师思维方式去推进法治,200年过程太长,而且导致国家和人民为此付出代价太高。中国要走出一条相比西方国家法制建设更平坦、更光明的中国道路。

单纯依靠法官独立审判来避免律师思维方式占据案件审理的主导地位,这种冀望能否实现?或能,但十分有限。如今,劳动争议案、行政诉讼案、民事纠纷案太多,我亲历了一年多诉讼实践,亲眼看到武汉市两级法院年度受理上述案件数以千计,一个法官一天开庭审理两案以上者不是个别。在那么短的时间审理那么多的案件,捷径只有一条,那就是拿到什么证据就怎么裁定。而且,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不容易操作。有公权资源的被告,同时也有权力隐瞒证据或只按律师要求提供片面证据。

依靠各级政府加强司法监督、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禁止律师劝诱委托人不真实不全面提供证据、禁止片面证据阻扰公正审理案件过程,这种冀望能否实现?或能,但十分有限。因为控辩双方只要出现单方凭借司法资源,另一方也就处于劣势。单方律师主导案件审理过程大都遵循了法律条文和证据,表面看他们没有错;而调阅案件仔细把关并发现其中存有事实漏洞,也只能针对个案。

我认为,仍然需要把解决难题的突破口集中在如何配置法治社会的“司法资源”上。首先一个突破口:凡劳动争议案均涉及到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利益或长远利益。因此,聘请律师的企业成本不能仅有法人方有权使用,与利益相关的自然人也有权开销这份成本。原则上,法人委托代理人走上被告席,法人也必须同时批准财务借支给原告同等金额的律师费。如果原告胜诉,借支款实报实销;如果败诉,请原告偿还借款;如果被告败诉,则由责任人偿还律师费。

上述司法资源配置没有《劳动法》依据,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据:“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凭什么企业管理者造成的侵权错误闹成官司,结果过错方可以仗义使用国有资产来支持自己的错误,而受害人却没有共有资产支持胜诉?凭什么共处国企的一方有错可以无风险凭借公权资源代理,毫无悔意?而另一方没错却被被告律师深谙并主导的司法过程使简单官司一波三折,反复重审?

如果上述司法资源配置得以实现调整,包括国企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法治思维方式将回归正道,相关诉讼案的减少将从案发源头上获得创新机制,法院负担将减轻,社会公平度将提高。也只有被告与原告座席上同样就座的是原告和被告本人、或同样就座的是原告和被告平等聘用的代理人,单方律师主导司法过程的弊端才能基本消除。有了资源平衡机制,中共在法治社会中的领导地位才能真正实现。不仅是劳动争议案,行政诉讼案也存在类似解决途径。只有穷人和富人两种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案件才需要纯粹的法律援助。

我本人诉讼实践还在继续。我会第一个依宪提出一项前所未有的请求:请裁定按照被告在本案中所支付的全部律师费的同样额度补偿给本人。此项请求将坚持到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止。

 

                            胡志平,201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