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对土地的论述: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制度的演变
1978年开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承包给农户经营。开始承包期限为5年,后分别与1984年和1993年将承包期限延长到15年和30年。
1983年几乎所有可耕耕地都分配到了农户手中。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个人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区分,承包期延长到15年,允许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之间自愿转让。但对集体内部如何重新分配承包土地并未明确规定;
1993年第11号文件,承包期延长至30年,允许在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转让土地使用权。明确传达:对土地承包权调整会侵犯农民承包权利。
1996年,第16号文件禁止大规模的承包方案调整,只能得到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并取得县乡政府许可,才能小规模的调整。禁止通过行政措施推行何种形式的非自愿规模化农业经营。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给家庭经营的期限为30年。而对城镇土地,则规定,市场使用权上限为70年。为活跃城镇土地使用权市场打下了法律基础。
2001年,第18号文件,禁止村集体强制收回土地承包权,并以盈利为目的将土地承包给村民以外的人。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此法,农户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可以转包(给其他村民家庭)、出租(给非村民家庭)、互换、转让。
2007年出台《物权法》,该法将农民的农业土地使用权定义为财产权,而不再是以前的法律那样定义为合同权利。《物权法》再次确认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任何形式的土地交易,使用权的转让都必须遵守以下原则:自愿、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谈判自由不得强迫、补偿、需履行正式程序、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规定
2008年中共中央通过《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农民30年的土地承包期改为无固定期限的“长久不变”。
近十年中央一号文件主要内容:
1、2004年《关於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2、2005年《关於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3、2006年《关於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7、
4、2007年《关於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5、2008年《关於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6、2009年《关於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7、2010年《关於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8、2011年《关於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9、2012年《关於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10、2013年《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百度搜下这些文件,仔细解读下。
土地改革方向:
目前国内经济环境整体形式不太好,国内下一个重要经济增长点、超大的货币蓄水池就是目前各地政府大力推进的所谓“城镇化”,随着各地政府城镇化大力推进,现有土地制度已经严重制约城镇化的继续推进。
一种说法是私有化,但土地政策涉及民生根本,任何级别的领导都不敢在这制度上做重大改进。土地无法私有化,就失去了他投资的应有价值,这也是为什么五年之后,国家将土地承包权确权到农户,农户拥有土地的永久承包权,这样土地的投资价值就体现出来了。
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事实上已经找到了方案,只是各地改革的进展步伐不一。重庆、成都相继成立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改革重点是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创新耕地保护机制、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动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开展农村房屋产权流转试点。
再议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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