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士吴长江涉“挪用资金罪”冷思考


         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被刑拘,并于近日移送惠州检方批捕的消息一出,彻底宣告吴在雷士照明发展历程的终结。其中,尤为关注的是吴被移送检方申请批捕的罪名——挪用资金罪。

经查,国内首次以“挪用资金罪”批捕获刑的企业高管是原健力宝董事长张海。20053月张海以假账、虚假投资、侵吞健力宝资金等被健力宝集团举报,并被立案调查;2007217日,以“挪用资金罪”被佛山中院一审判处15年;2008927日,广东高院因其立功表现改判10年。之后,陆续有新华人寿前董事长关国亮、深圳航空前实际控制人李泽源、四川托普系原董事局主席宋如华、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深圳中天置业蒋飞等因挪用资金罪判刑,一审判处刑期从9年至14年不等。

2014115日,成都国腾电子实际控制人何燕以“挪用资金罪”批捕,再到吴长江被提请以“挪用资金罪”批捕,总体而言,在国内针对企业高层及实际控制人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案例为数不多。但是,在国内民营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产生大股东肆意侵蚀合作股东利益并独断挪用企业资金的事例却不少。

在家居生产企业及商业项目运作中,因创始企业成员构成的特殊性,即便有股份制影子,但在实际企业运转经营过程中,多数合伙人或股东,都为大股东马首是瞻,并没有形成健康、健全、科学、合理的现代股权企业管理制度,往往造成“一言堂”独断决策或“随性”决策屡见不鲜。

在企业经营环境较为乐观的背景下,企业资金挪用拆借现象较为明显,且不会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直接影响,而在近几年整体经营环境变冷且企业资金紧张时,从深圳到成都,从去年陆续出现的家具巨头企业倒闭现象,其中与企业实际控制人或高层肆意拆借、挪用资金,而形成“死三角债”致使企业资金链断裂倒闭,不无关系。

值得思考是,为什么这些倒闭的企业负责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原因之一,“挪用资金罪”在多数企业合伙股东之间法律概念淡漠,诸多中小股东没有法律维权意识;原因之二,部分股东往往碍于情面关系,放弃了对大股东应负罪责的追究。

正因为国内民企兄弟关系、家族关系、朋友关系情感纽带复杂,间接纵容了多数企业大股东在决策与管理方面的独断专横,往往会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而做出不适宜企业长远发展的决策,并最终导致对企业资金的毫无界限的私用或挪用,形成公私不分、变相套利。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明确定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上述三种情形时,应予追诉。实际情况是,许多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或高层挪用、借贷企业资金,少则百万多则千万现象不断,直到企业破产倒闭,很多中小股东都没有任何法律渠道的追偿及申诉,这难道不是民营企业经营的一种悲哀?!

法律意识淡薄、企业粗放式管理思维,给民企的健康持续发展,造成极大风险及经营隐患,中小股东利益难以得到保护,进而为非法金融拆借活动提供了温床。特别是在经营活动日显频繁及经济大环境波动日益放大的背景下,建立保障企业平稳运行的良性机制和法律思维,是确保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制约大股东肆意违法决策的基础。

若民企中小股东依然碍于情面、迁就纵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个性”行为,而忽视自己权益的申诉、追责与保护,那么,最终损失的不仅是个人利益,还有为企业发展尽心竭力的员工利益,及企业的前途命运。

雷士吴长江被以“挪用资金罪”提请批捕,对家居业的民企而言,是一种警示及进步,这将有利于惊醒家居界诸多企业控制人或大股东“一意孤行”的行事原则及思维方式,也将让更多屈从于股权占比而忍声吞气的中小股东,找到得以监督与约束大股东的法律依据,确保自身及公司利益。

或许,吴长江面临法律制裁仅是一个开始,而更多在经济环境趋冷、濒临破产的家居企业高层或实际控制人,需要反思与检点之前的“挪用资金”行为导致的企业困顿现状,不排除有“同道”兄弟挺身而出,诉诸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