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基础(4)


198811月美国国会再次对救灾法案进行修订,并重新命名其为“罗伯特 T. 斯塔夫尔德”(Robert T. Stafford)救灾和应急援助法案,后被简称为“斯塔夫尔”法案。该法案之下促使美国在全国范围内打造了一个完善的体系,只要美国总统宣布灾害状态便即刻启动联邦应急管理署的救灾系统,包括财政和各类相应实体资源的救灾支援功能。

 

 

本世纪初,美国受到911恐怖袭击以及卡特琳娜飓风自然灾害的摧残,这些现实使美国的应急管理体系发生巨变,其范围扩大到国土安全以及应对各类威胁因素的潜在破坏。

 

 

斯塔夫尔德法案的宗旨

 

罗伯特 T. 斯塔夫尔德救灾及应急援助法案(公法第100707款)催生当今美国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美国总统只需按系统运作宣布国家进入灾害状态,即可启动或调动财政金融以及各类实体资源的赈灾行动。该法案主要内容为:

 

l 涵盖所有灾害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和恐怖事件;

l 给美国联邦政府以优先权利,对各类灾害和应急事件作出响应;

l 使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FEMA)肩负责任,协调各级政府对灾害做出响应。同时,通过不同的机制使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FEMA)获取美国总统的授权;

l 明确美国联邦政府在灾害救援和应急管理过程中支持各州政府、地县政府、少数族裔部落、具备资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及灾民个体的计划和流程。

 

 

斯塔夫尔德法案:重大灾害和紧急状况的定义

 

根据此法案美国总统可以将突发事件定义为:

 

l 应急状况:为保护民众生命和财产、维护公共健康安全、减少或回避美国境内任何地方突发灾难带来的威胁,经美国总统决定、由联邦政府为州政府和当地县市政府提供救灾支援,此种情形均为应急状况。多种情形可被视作应急状况,然而,与重大灾难状况相比,联邦政府在应急状况下所能提供的援助支持有限。

 

l 重大灾害状况:任何自然灾害(包括任何类型的龙卷风、热带风暴、风暴、洪涝灾害、风暴导致的汛情、海洋潮汐汛情、海啸、地震、火山爆发、山体滑坡、泥石流、暴风雪或干旱)或不论原因的任何火灾、洪灾或爆炸事件,不论发生在美国境内何地,依照该法案本章节规定,经美国总统认定、其严重性和破坏程度足以启动联邦救援体系,即向相关的州政府、地县政府以及各类赈灾机构提供辅助支援,协助减轻灾害破坏程度及损失,缓解由灾害带来的困局及窘境——重大灾害状况。

    

下述自然现象可以导致重大灾害状况出现,例如:洪水、飓风和地震;同时也会包

括经美国总统认定的、其破坏性足以启动美国联邦政府支援体系的火灾、洪灾及突发爆

炸事件。虽然能被确认为“重大灾害状况”的事件种类有限,但在重大灾害状况下联邦

政府所能提供支援的领域范围比“应急状况”更宽泛。

 

在特定的情形下,美国总统可以单方面宣布“应急状况”,然而就“重大灾害状况”的宣布则需要相关州长确认受灾害州政府以及当地各级政府已无法单独应对灾害,向总统提出申报后才能由总统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