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经济干预的强制性与选择性


把政府作为经济组织来看,它拥有强制性和社会全体成员,这是与其他经济组织的不同之处。而且人们发现政府经济行为的影响在上升,其在国家经济中的比重也在上升。这自然产生一个疑问,在经济步入持续增长轨道之后,是否迫切要求政府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呢?抑或也 可以讲,经济的持续增长是否意味着政府的经济行为也在相应的增加?如果肯定的话,其内在关联又是什么呢?

以产业发展而论,农业主导的经济,生产者迫切需要公共水利工程、集体协作抵御自然灾害等,在此前提下,政府具有主导性且政府税赋或皆出于此加强了这种主导性,减少了小农经济中的成本,且经济收益不能明显提升并具有波动性。而在工业主导的经济,其自由度获得提高,人们可以寻找经济收益高的区域、产品等,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可以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科技在经济活动中日益扮演重要角色,在此基础上政府的税赋可以持续获得提升,与此同时在竞争、价格等因素的影响下,供需均衡常常被打破,由此政府得以发挥其影响力。在后工业时代或信息时代,服务业获得很大的发展且信息日益重要,推动、提升市场自由化水平,且只有在自由市场机制下,服务业才能在质量和规模上获得发展,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即税收、价格等也获得了相应的空间,政府政策会直接影响服务业者。

上述分析,政府在经济中施加的影响力来自税赋的提高以及那些广泛切合政府行为的经济型态的发展。在不满足此种条件的情形下,政府难以或不愿意发挥应有的影响,只有在政府责任、相关群体利益表达畅通之际才能达成。同时,在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政府因强制力带来的寻租、权钱交易行为却对经济造成了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在工业部门,生产者在投资收益函数的驱动下进行经济活动会让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机制,但是政府的上述行为会对此造成莫大的伤害,这与固定投资在工业生产中的比重(高)存在很大的关联。

人们对政府的强制力提出怀疑,认为政府并非天然具有其作为经济组织所独有的强制力,从而延伸出政府作为经济组织会有所不同,能够切合政府行为的经济型态也有所不同。从普遍意义上讲,政府属于第三产业的范畴,而作为区域经济引擎基础的制造业,政府干预其生产往往会适得其反,在需求领域进行干预则应是适当的。政府以其所具有的合理的税收作为存在的基础,其干预经济应以此作为出发点。但无论何种形式的政府,在国际贸易问题上,往往以其共同的经济组织功能达成可望的一致,使资本、物资、人员获得恰当的安排,却无法解决由此而来的贸易争端。

主张政府干预的强烈的理由在于其可以提供公共产品并可以很好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确实,私人无法对此进行主动投资,即使能够产生收益的行为也往往不能见行于投资者。比如在沙漠化边缘地带进行绿化,一边进行新的绿化投资,一边利用前期绿化投资的成果进行木材交易从而获得收益,但是土地资本的所有权且政府具有的强制性不会允许私人如此投资。这也说明只有政府进行投资才具备合理的条件,而且税收的意义也正在于此。人们也由此提出多中心或者分散化的主张,即如果私有部门也能够如此投资,如果政府可以进行层级分权,那么政府部门、私有部门均可提供公共产品,避免政府提供低水平的公共产品或者对其投资缺乏。

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其实也是政府开辟的一种税收,由此转移私有部门的收益来保证公共投资或者政府消费开支,特别是解决财政赤字问题。而其合理的税收才能支持政府的存在,政府干预应建立在消费领域而放宽生产领域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