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改“五老”


建议《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改“五老”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3月1日
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意见》分五大部分,二十条。我看了以后,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好、非常及时的意见。
不过,对于《意见》中的“不受理越级上访”这一说法,网上有不少网民强烈地表达了不同的看法,有的说“以前有了事情还可以往上面反映反映,现在把路都堵死了”,有的说“这项规定不得人心,赢得了全国的一片骂声”。
如何看待《意见》中的“不受理越级上访”,以及不少网民的强烈反对声呢?我是这么看的:
1、“不受理越级上访”,并不是孤立的,它应是有一个前提的,那就是“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这句话,应该包含这样一层意思:属地如果事先没有依法合理解决正常信访问题,导致“越级上访”的问题发生,属地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2、过去,很多地方的部门,面对一些群众的合理信访和诉求,官官相护,导致一些合理诉求、信访问题得不到及时、正确的解决,因此,很多网民对“不受理越级上访”这一提法持反对意见,这首先不能怪网民的误解,首先要怪一些地方的部门曾有的错误做法。
3、《意见》中的“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法,对前提性的责任,没有讲透,但是,各地方在认真贯彻执行《意见》的时候,一定要做透,担当起前提性的责任。
 
一项新的法规、制度类文件的出台,往往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意见》肯定也有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地方。
比如,《意见》中的第十六条提出: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组织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等参与解决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相关工作。
 
本人曾多次及时、准确地发现了众多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看到而没发现、投诉的事关国家形象和尊严的多个问题,并及时信访投诉和举报,使得这些问题得到及时的纠正和解决,我认为:《意见》的第十六条中,突出“老”人的提法,不太适宜。
“老”,不一定代表这个老人就具有与解决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相匹配的理念、经验、能力、眼力、体力、威信等。“组织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等参与解决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相关工作”这一句话,宜改为“组织有理念、有经验、有能力、有威信的社会人士参与解决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相关工作”。
 
2月26日2点15分左右,本人路过X市信访局、群众信访接待服务中心,大门半开着,我就进去看了看,可能是还没到接访的时间,信访接访大厅里没见其他人,看到两个电动自行车,其中的一辆“大阳”电动自行车正在一个角落里充电。
看到“大阳”电动自行车,本人有一种亲切的感觉,因为本人十几年前曾为位于广东花都的生产大阳摩托车的企业提供过管理咨询服务。
看到“大阳”电动自行车在X市信访局的信访接待大厅里充电,我认为,这是很不好的做法和作风!X市信访局工作人员的私用电动车,不应该停放在信访接待大厅里,更不应该在信访接待大厅里充电。
 
X市信访局的信访接待大厅里,有信访局的工作人员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的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X市信访局还没有认真贯彻落实执行《意见》,反映了贯彻落实执行《意见》,不是那么简单的,还有很大的难度,也反映了一些网民对《意见》中“不受理越级上访”的反对声,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