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性腐败”,或倒逼问责制度出台


 “团伙性腐败”,或倒逼问责制度出台

今日《京华时报》一篇题为《中纪委:有的地方存团伙性腐败迟迟未能查处》的文章,报道了中纪委研究室对当前反腐形势一个实事求是的评价:现在,一些被揭露查处的大案要案,实际上已经存在好多年了,却迟迟未能发现,结果愈演愈烈、触目惊心;有的地方长期存在团伙性的腐败活动,涉案人数很多,活动范围很大,也迟迟未能查处;有的干部刚刚提拔上来,或者刚刚经过考核考察,就发现有重大问题,给我们党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大伤害。

“团伙性腐败”,或倒逼问责制度出台中纪委第一次公开承认中国存在“团伙性腐败”,较坚持使用半个多世纪的“极少数”是个明显的进步。明眼人对“极少数”说早已是心知肚明,你说在黄胜主政下的山东德州,既然买官是“明码标价”,该地官场还有几人真的能保持清白?黄胜“边腐边升”,难道提拔他的人心里真没数?“茂名窝案”作为典型的“团伙性腐败”案,其“第一号人物”周镇宏能够顺利晋升为广东省委常委,跨入“高级干部”行列,当初又是如何得到提名?河北青龙满族自治县原县委书记高东辉在接到离任谈话的第二天,竟突击提拔调整283名干部,这其中会没有利益输送?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落马”后虽牵出了众多局长、司长、站长,但处理时明显还是“网开一面”,肯定是在“保持铁道部稳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以免铁路瘫痪”的大原则下,让更多的贪官躲过了一关。以郑筱萸为首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为“群腐”,乱发批号,导致中国药品价格虚高不下,而且至今未见改变。而去年发生首例“转发500次”案之后,网友发现张家川县公安局局长白永强曾行贿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长史居平5万元,且被写在史居平的判决书里,而本该追究刑责的白永强,却还能继续当他的县公安局局长,如果不是“团伙性腐败”,恐怕无论如何也无法解释。此前还听说某市法院“集体沦陷”,上级纪委干脆出一个告示,规定涉案多少金额(远超定罪标准)以下的,只退赃款,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再在比如“十八大”之后四川多名高官“落马”,及“胜利系”、“石油系”群腐现象,毫无疑问都属“团伙性腐败”。

正因为中国“团伙性腐败”已相当猖獗,贪官们深知“一损俱损”,因此抱团,才导致部分案件难查。一些“一把手”被发现有问题却不查,把他们弄到人大、政协后再查,估计也是这个原因。今天《新华网》一篇题为《反贪局长带走部委官员遭对方单位威胁:限下班前放人》的文章,就提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长张京宏在查办一起官员腐败案中,和同事们收到一封涉及这位官员的举报信。但在搜查这名官员的办公室时,竟然出现了同样的举报信。也就是说,对该官员的举报信,受理机关竟转给他个人了。而这样的情况,在当今中国可以说是比比皆是,一些贪官甚至公开叫板举报人,说举报信就在自己手里,然后打击迫害举报人,这也是中国人不敢实名举报的最根本原因。很明显,将举报信转举报对象的官员,一定是这个“腐败链”上的重要一环。

笔者曾经说过,一切腐败的根源,均缘于吏治的腐败。而在中国这样一个极容易将“民主集中制”弄成“‘一把手’说了算,出问题集体担”的官场,由上级任命官员会让偷奸耍滑和“买官”的人更容易上位。因此,就极有必要制定一套防止“团伙性腐败”的措施。比如对“落马”官员,应该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包括提拔他的党委,提名他的上级,和监督他的纪委责任。笔者作为“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此前曾撰文《“裸官”出逃,“伯乐”应被问责》,就是呼吁建立倒查机制。

笔者以为,既然中央对“团伙性腐败”现象已经明察秋毫,那么倒逼问责制度会不会很快就要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