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制度的“劫富济贫”悖论


  据媒体报道,尽管在2012年和2013年住建部均提出在当年度内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稿的修订工作,但截至2014年2月,“草案稿”尚未上报至国务院法制办。据一位不愿具名的住建部官员证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修订工作,已被列入住建部2014年重点开展的工作之一。

  为什么《条例》修改会引发诸多的关注?在目前的制度下,因为公积金制度而衍生出庞大的利益群体,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公积金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并不是缴纳公积金的个体,而是那些与此相关的利益集团。

  《条例》第2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同时,第3条明确指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并不归属于公积金管理中心。这就像我们把钱存入银行,银行账户上的钱还是属于自己,只不过储蓄是个人自由,而公积金则是政府主导的强制储蓄。我们把钱存入银行是为了让资金有一个基本的资金安全和相对稳定的收益,那么个人的公积金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收益?

  从明面来看,公积金最大的收益就是更低的房贷利息。按照最新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上贷款利率为4.50%,五年以下的贷款利率为4.0%;而同期商业房贷基准利率5年期以下为6.4%,5年期以上为6.55%。那么中间2.05%的利差就是公积金贷款的收益。但如果考虑到银行给个人的低廉利息收入,那么这个收益就可以忽略。

  同时需要考虑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成本不低,按照《条例》30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换句话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费者用自己的资金养了一个比一般事业单位更为昂贵的机构。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一部分群体而言,住房公积金不是划算与否,而是根本没有必要。据最新统计,2013年上海和北京分别以40188元和36349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名列国内前两名,尽管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是高估了绝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对这个庞大的群体而言,每个月5%-7%的公积金,是真的不必要。因为按照目前的房价,他们可能至少在十年间都无法动用自己的公积金,这意味着每月被扣缴的这部分资金一直沉淀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甚至会用来补贴那些高收入阶层:因为只有中高收入者才买得起房。

  也正是如此,市场上会出现各种各样提供公积金套现的服务,尽管服务中介费能够达到25%。为何?与其把这部分钱沉淀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还不如通过各种手段取出来补贴家用。对于他们而言,公积金已经是“沉默成本”,如果不能支取出来,那就是纯粹的损失;相反,如果支付25%的中介费就能够提取公积金,那么就意味着有75%的收益。

  有意思的是,一部分人需要公积金套现,另外一部分群体却往这个账户里增加资金。近几年来,不断有媒体报道不少垄断国企公积金账户资金过多问题。比如山东网通职工2006年月人均缴存住房公积金6389元,兰州石化党委办公室的52人2011年月均缴存额近1.4万元,吉林烟草所有高管的公积金账户每月入账额均超过1.4万元,最高者竟然高达18018元。为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积金账户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尽管近年来公积金缴存额度有了最高限制,但是对于那些较高工资收入群体而言,每年还能节约下不少的个人所得税。据我统计,在上海税前月薪为2万元,那么因为缴纳公积金一年最多可以省下近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于是我们就可以发现一个很有趣的“公积金悖论”,当初政府之所以推出公积金制度,本是想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买房难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却发现,这个制度的真正受益者是那些中高收入阶层。那些低收入者几乎很难从中受益。据《中国居住小康指数》的数据显示,2012年上海居民拥有住房比率为67.9%。这意味着有将近32.1%的低收入阶层所缴纳的资金是给那些收入比他还高的群体所做的贡献。

  也正是这个原因,改革公积金制度的呼声一直很高。不过在我看来,绝大多数的改革并没有能够解决这样一个难题:即如何避免公积金制度沦为劫贫济富的工具?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最低收入群体不免要补贴那些中高收入群体。如果公积金制度不作改进,就意味着这部分群体可能永远无法在退休之前使用自己的公积金,而他们恰恰更需要现金来补贴家用——占工资总额10%-14%的公积金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如何改进?我觉得最好的办法可能是取消公积金制度。从有些国家的经验来看,针对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是一个可行的办法。与公积金制度相比,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最大好处是公平。在个人所得税减免制度下,中高收入阶层只有在买房的时候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但是在现有的公积金制度下,不买房的时候也可以享受避税。而在买房的时候,中高收入阶层只是针对自己的个税进行减免,并未触及他人的资金;但是在公积金制度下,买房者所获得的优惠是以有一部分人永远动不了公积金为前提。换句话说,公积金制度下是富人占了穷人的便宜,如果实行个人所得税减免,那么有钱人也就没法占这个便宜。

  不过也有人会质疑,住房政策税收减免也是对富裕人群有好处,因为无论是哪种模式,房子买得越贵则个人所得税减免就越多。有学者认为,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减免事实上重新将人群分为两类,一类是拥有低纳税额、低收入和低房屋价值的群体;另一类是拥有高纳税额、高收入和高房屋价值的群体。如果纳税人的边际税率很高,那么所获得的税收减免就会越多,从而也会造成两极分化,而且已经有经济学家统计出不同收入群体在房贷利息上的获益程度是不同的。

  不过即便如此,这也比公积金制度公平,至少在抵押贷款利息减免制度下,个税减免减少的税收是依赖于买房者的个人收入,而不是用其他低收入阶层的钱来弥补他的支出;而低收入阶层也完全不必要在本已捉襟见肘的收入中再强制储蓄,从而造成新的不公。就此而言,取消公积金制度而不是改进,同时再辅以个人所得税减免制度,那么穷人不需要强制储蓄,而富人也可以减免个税,大家各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