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新股“三高”还需制度配套


 

抑制新股“三高”还需制度配套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董登新教授

原载《经济日报》2014217

 

2009年,中国股市首次启动IPO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其实,改革步骤无非分两步走:第一步,IPO定价市场化、IPO节奏市场化;第二步,IPO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应该说,20096月——201210月,改革进展顺利,完全实现了IPO定价市场化。然而,可惜的是,在漫漫熊市煎熬中,IPO节奏市场化最终未能坚持到底,于201210月下旬证监会暂停IPO,中断了“IPO节奏市场化”改革,从此,A股一级市场被关闭。

直至20141月,在IPO新政下,证监会下令重启新股发行。但在IPO新政中,虽然有十八届三中全会壮胆,并明确向注册制过渡,证监会不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判断,但从证监会到证交所的IPO管制手法中,却仍存在一些与市场化精神相悖的怪象。

1)早在2009年启动IPO体制市场化改革之初,新股申购的市值配售的做法,就已被否定和抛弃,但2014年启动的IPO新政,却再次重拾这一过时的“市值配售”做法,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新股申购的“市值配售”,与市场化精神不符。首先,“市值配售”是一种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搭售”行为,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其次,“市值配售”极易导致“饥饿营销”的效果,让股民产生一种幻觉或错觉:市值打新就是一种“福利”或“便宜”,有市值者不打新,似乎就是吃亏了。更有甚者,在网上申购时,有的发行人竟然限制每个有效账户只能申购1000股,然后再参与摇号,这样的中签率低得比中六合彩还难。这是“饥饿营销”的极致手法。

2)为了压制发行人“超募”,监管层企图通过引入存量发行来克制它,这一做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逻辑却是自相矛盾的。

2009IPO体制市场化改革以来,证监会一直并未干涉发行人“超募”之事。因为是否超募,以及超募多少,原本是一种市场行为,是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市场博弈,我们不应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管制,但现在采用存量发行,表面上虽可压制发行人“超募”,但实际上却又激发了大股东高价套现减持的道德风险,结果是进一步推高了新股发行定价。

3)对新股上市首日涨幅的过度行政管制,也与市场化精神不符。自2009IPO体制市场化改革以来,证监会一直不曾干预新股上市首日涨幅,但现在我们却对新股上市首日涨幅设置了三道管制:开盘价较发行价最大涨跌幅为±20%;当盘中价格超出开盘价±10%时,临时停牌1小时;当盘中价格超过开盘价±20%时,一直停牌至收盘前最后三分钟,才能恢复交易。这样,极容易造成开盘即“秒停”,一小时后复牌再“秒停”,然后收市前最后3分钟恢复交易,这样,庄家只需动用极少的资金便可控盘,并将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每一只新股都拉至44%的最大日涨停板上收盘。如此新股价格管制,竟然使深交所的每只新股在上市首日都只能交易3分2秒,投资者既卖不出、也买不进。次日该股便会接着冲击10%的常规涨停板。最终结果是高位套牢散户,跑掉大户和庄家。这就是对新股股价过度管制的负面效果,它更加助涨了疯狂炒新的投机之风。

目前,A股IPO新政正在面临上述三重尴尬的煎熬,市场已发出了不协调的声音,作为监管层和决策者,如何正确看待改革中的曲折和不足,并尽快修正不适之处,这是需要勇气和智慧的。我们期待着重新修订或补充IPO规则,重新恢复对网下认购新股3个月锁定期,并废除市值配售,废除超募管制,废除新股上市首日涨跌限制,还原市场属性,还权于投资者。这是对投资者最大的尊重和保护。

不过,上述措施建议,只是对IPO新政的进一步完善与修正,但要有效抑制新股“三高”现象,仅靠IPO体制改革是行不通的,它必须要有其他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同步推进,比方,新退市制度的高效推行,以及借壳上市新规的严格执行,再加上IPO注册制全面到位,则IPO身价就会大跌,1元股也会成为垃圾股的代名词。到那时,何来新股“三高”?恐怕反过来还会经常出现新股“三低”的情形。这就是市场化的力量。

最后提示:保护投资者固然重要,但相信并尊重投资者的选择更重要。其实,不愿自我保护的投资者,谁也保护不了。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未必就能真正保护得了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