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


案情:
20032月,孙先生与赵女士登记结婚。200911月,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上约定:孙先生借给赵女士的八万元,赵女士在两年内还清。201010月,赵女士两次共归还孙先生3万元。20127月二人复婚。余款5万元赵女士至今未还,孙先生诉至诉法院,要求赵女士偿还欠款5万元。
  
那么,夫妻之间能要求对方归还借款吗?
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评析本案认为:
   此债权的性质属于原告一方的婚前个人债权,结婚使得双方由债权、债务人变为夫妻,但双方身份的转化并不能导致其独立民事主体人格的丧失。对外,夫妻双方因为婚姻的缔结而组成的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仍然依法享有独立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独立的财产权。总之,婚姻关系的建立并不能使双方的独立人格丧失,亦不能使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发生混同。因此,应当判决赵女士归还借款。
  
区人民法院最终判令被告人赵女士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以其个人所有财产偿还原告孙先生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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