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市场经济的要义,在此前提下,市场才会发挥根本作用。社会藩篱阻碍人力资本的正常调配,比如民办教师等体制外人员;以服务于中小企业为宗旨的民间银行尚无起色制约着金融资本价值的提升。由此,在社会自由、经济自由获得突破之际,市场经济才能获得发展。
但是,事实上,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主体资质的不同、经济活动地理因素的限制等,即使在法律保障基础上去除社会地位因素的自由依旧会大打折扣。即使自由迁徙的雁阵也要有领头雁,在经济活动中,人们也有必要遵循前人的指导。当然,自由是一种原则,财产权是自由的保障;在自由原则的前提下,遵循指导也往往是一种权利的让渡。即使在信息充分分享、资质对交易没有任何阻碍的前提下,地理、交通条件带来的成本增加也会使得经济主体放弃这一自由所得。
在完全自由的前提下,经济秩序也会因竞争仅获得局部改善。但从长远来看,全局经济秩序均会获得比受限自由更好的改善。但是,无论何种程度的自由,改善的结果均将取决于受益人群在经济条件改进中的效应,如果是帕累托最优,那么此种改善是有正向意义的。
但是人们信息量总归有限,即使在信息完全充分共享的条件下,人们未必能够及时、正确接受它。而且,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资质会在双方共同向好的驱动下获得时序上的安排。同时,地理、交通条件影响如何,并非全然由经济主体决定,而是人们从事的产业来决定的。由此便抵消了或者部分抵消了受限自由比完全自由而言所有的弊端。不过,在上述条件不能成立或者在纠正过程当中,自由的限制需要得到调整。
正如大多新兴产品的问世,急需它们解决问题的人群并未享受到实质好处,因为需求是在它们问世之前。等到它们被推出之后,无论需求有无变化,也无论起初的人群是否继续此类工作,都失去或者部分失去了曾经的意义。在此基础上获得的经济持续改进,是由新人来分享的。这倒并不是说存在时延,而是社会、经济发展本身的性质。从这一点引申,对自由限制的多寡变化,并非一定对起初追求的人群带来应有的利益而且会遭到其他人群的抵制,这往往服务于后来的人们。因此,对自由限制的调整并非具有很强的推动力。
如上所述,受限自由不易得到调整,人们的市场经济活动不会在完全自由的前提下展开。不过,上述所谓自由是行为上的自由,人们最终需要的是权益名义下的自由。
自由的最为根本的保障其实是财产权,这也是社会自由、经济自由的根本意义。拥有财产权的大小、多寡影响其对经济秩序的作为,但也由此造成其财产权的变化。设若你的财产权获得最大程度的法规承认和社会认可,这也仅仅是自由的起点。如果对物价和收入的干预具有同等法规的效力,自由便大打折扣。
财富的分配状况对经济发展有很深的影响,基尼系数便反应此点,财富分配均衡可以很好的抵抗经济危机,对整体而言均有正向的意义。但是财富的均衡并非通过物价和收入的干预在短时期内获得成效。对于具体个人或者家庭,当期收入减去当期所需商品消费算作当期的积蓄,收入是拥有的财富,积蓄是预期可用的财富,调整物价影响此商品的供需,也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预期、财富状况。提高某一产品的价格便会影响其他产品的消费,如果所需产品的价格均有提高,财富发生明显转移会适得其反,因此,拥有的财富相对预期可用的财富而言容易得到转移,也能在更大程度上保障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