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就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问题从九个方面作出顶层设计。其中的第四条专门谈到“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问题,不仅要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而且还要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要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
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权问题确实是中国股市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由于A股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设置方面的“一股独大”,中小投资者基本上是没有话语权的,中小投资者即便参与投票,那也只是一个陪衬而已,对最终的投票结果无关痛痒。所以,在更多的时候,中小投资者都是“用脚投票”,放弃参与对上市公司有关事项的表决。
“新国九条”重新把中小投资者投票权问题提了出来,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这是很有必要的。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这些措施确实有利于中小投资者来行使投票权。但问题是,这种投票权的价值需要得到体现,如果中小投资者投票的结果,最终不过仍然只是一种陪衬的话,那么参不参与投票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毕竟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问题总体上并没有得到解决。
而且现阶段妨碍中小投资者投票还有一个很不利的因素就是没有了原来的“分类表决”。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对于一些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分类表决来体现流通股股东的意愿,但随着股权分置时代的结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也都变成了可流通股,其持股性质与中小投资者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分类表决自然就失去了意义。而如果是采取大股东回避表决的做法,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通过对公司主要股东及机构投资者进行公关,同样可以左右最终的表决结果,中小投资者的话语权同样难以体现。
这一次“新国九条”提出的“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很有创意。不过,如果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的目的,只是为了“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话,那么这个单独计票机制的作用就不大,除非赋予这个“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以“分类表决”的权限,即可以通过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来赞成或否决上市公司的决策。否则,“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就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当然,要发挥“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的作用,这就要求有更多的中小投资者参与到投票中来。比如,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累计持股要达到一定的比例限制,这种单独计票机制才能发挥作用。而凡是没有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中获得通过的重大决议,都应该搁浅下来。如此一来,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就会积极支持、发动甚至拉笼中小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的投票了,而不是对中小股东参与投票百般刁难。因此,要不要赋予“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类似于分类表决的功能,这一点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