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社会抚养费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事情源自今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分别向全国31个省(市、区)计生委、财政厅寄出快递,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其后吴收到17个省份计生或财政部门依申请公开的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合计超过165亿元。其他14个省份或不予回复,或直言不能公开。至于支出情况,没有一个省份愿意公开。关于社会抚养费的支出及审计情况,没有一个省份给予正面回应。
在已公开的17个省份中,不同省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相差极大。其中,江西省以33.86亿元位居冠军,人口大省四川去年共征收社会抚养费24.5亿元,位居第二。但宁夏去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只有1253万元,海南只有2498万元,不及江西省一个零头。
是不是因为宁夏和海南人口很少,所以征收到的社会抚养费也很少呢?事实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金额与人口数量并不一定成正比关系。我们来看看辽宁省和福建省的对比:到2012年末,辽宁省常住人口为4389万,福建省常住人口为3748万;辽宁省去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9100万元,而人口比辽宁少的福建省,去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高达20.7亿元。
再看北京与上海的对比。至2012年末,北京市常住人口为2069万,上海市常住人口为2380万,这两个城市的生育率都是0.7左右。但这两个城市去年征收到的社会抚养费数额相差极大:北京达到40524万元,上海只有3645万元,不及北京的十分之一。
为什么北京人口略少于上海,且两地生育率基本相当,但北京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远多于上海呢?
原因是,北京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竟然比上海高得多。《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而《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而且,《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妨碍执行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形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下面的例子比较典型。《北京晚报》2011年5月10日报道说: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农民冯某于2008年生育二胎,被通州区计生委决定征收14.3万元的社会抚养费,该数额是2007年北京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5倍,远超北京市征收3至10倍的规定,因冯某“违法生育,影响恶劣”。
当然,已公开的17个省份社会抚养费金额之所以相差这么大,也有可能是因为已公开的社会抚养费金额并不准确,还有一部分社会抚养费被计生干部私吞了。有例为证,《广州日报》今年4月23日的一则报道说:“深圳一个基层街道的计生专干,竟然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利用负责征收管理社会抚养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60万元,贪污公款151万元,以及受贿15万多元。”
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2002年,当时的国家计生委曾有官方解释:“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既然如此,相关部门应该计算出每个超生者侵占了多少社会公共资源,并公开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而不应该像现在这样,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且收支情况也是“糊涂账”。只有公开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人们才能清楚了解这个问题: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
刊于2013-09-06《东方早报》,原题《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应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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