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居秀律师 2012.10.12
各位亲爱的企业家朋友们,在您的公司或企业里是否有“退休后又被反聘的员工”呢?在你的眼中,他们是什么样的身份?在你的法律观念中,你认为他们是劳动者吗?
这类员工大部分是之前在贵公司或企业里工作已达退休年龄但精力充沛、技术精湛的专业精英,因人才难招而被反聘的。或是从社会上招收的已经退休的专业领域的专才为贵公司/企业作技术指导或培养新生技术力量。
公司/企业在招收这样的员工之初,因为注意放在很难引进专业人才的困难上了,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或高管们心里可能没想到有什么,但在将这类员工招收到公司/企业后工作中的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果不加注意,可能会由此引发诸多法律争议,滋生出法律纠纷来,影响公司/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公司/企业人力资源部等管理部门可能会面临的下面的问题:
该如何给 “退休后又被反聘的员工” 买社会保险?
“退休后又被反聘的员工”因工作原因受伤了该怎么办?该如何认定工伤?如何进行赔偿?
不想要“退休后又被反聘的员工”时,该如何辞退他们?如何给他们经济补偿?
“退休后又被反聘的员工”与公司/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他们去申请仲裁该如何处理?
…….
诸如此类的问题很多。
近年来,随着社会大众的劳动维权意识增强,会使公司/企业遭遇法律诉讼风险,增加经营成本,使之困扰同时,其实,也很令“退休后又被反聘的员工”们充满法律疑惑…….
这里就引申出一个法律问题,即这类“退休后又被返聘的员工”是劳动者吗?
这个问题很关键,一切答案尽卡壳在这里。解决该问题,其它的一切都不是问题了。
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劳动者”的含义。
按一般人的理解,劳动关系就是一方付出劳动,另一方接受劳动,双方形成的关系。但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与我们平时所说的劳动关系概念并不完全相同。而《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仅指符合本法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特殊工种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45周岁。因此上述的退休年龄应视为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上限。劳动年龄的法定性表明,劳动者的劳动年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而不受劳动者自身实际劳动能力所影响。因此劳动者劳动年龄的法定年限届满之日,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所以退而不休的员工们,不是劳动者。
退休的朋友们可能会愤怒地说:“我确确实实地付出了劳动了,为什么不给我劳动者权利呢?”
从法理上讲,退休人员每月从社会保险基金中领取退休金,并享受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又占据着一个现任工作岗位,享受该岗位的劳动报酬,这种退而不休的就业形式对其他需要工作岗位赖以生存或养家糊口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为最大限度避免社会分配不公,这类员工不能像一个正常的劳动者那样享受全部的劳动权利,尤其是劳动者的劳动保险权利,否则将对其他劳动者的就业造成社会不公。
这类“退休后又被反聘的员工”内心充满法律疑问:“我劳动了,不给我劳动者权利,总不能白白付出劳动吧!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退休后又被反聘的员工”与公司/企业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但可以按劳务关系主张自己的诉求,从而来解决彼此的法律纠纷。
看到上面的内容,相信公司与企业这一方应该该清楚自己遇到此类的法律问题时该如何处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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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又被反聘的员工”是劳动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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