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过头税”重在完善财税体制


受经济增长放缓的影响,今年上半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7.5%,增幅同比回落4.7个百分点,财政收支矛盾更趋突出。一些税收收入降幅较大、财政困难的县,出现了收“过头税”的苗头。对此,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应健全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减少急功近利行为。
 
众所周知,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先天性的不平衡。反映到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执行上,就有这样一种很特别的惯例:发达地区的税源充裕,完成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很容易,不仅不会收“过头税”,而且有可能延期征税甚至“卖税”;而贫困地区的税源不足,完成年度预算收支计划难度大,有可能收“过头税”甚至“买税”。虽然二者的做法刚好相反,但其性质完全一样,都是税法明令禁止的。事实很明了,地方税源不足催生了“过头税”。
 
同时,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掌控的可用财力非常有限,为了保增长、惠民生,也难免产生收“过头税”的冲动。目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更多地是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实现,这与地方政府迫切需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意愿难以对接。当中央和省级财政有限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难以缓解地方政府的刚性支出压力时,而所谓的“土地财政”也尚不足以解决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时,收“过头税”也就成了意料中的事情。
 
此外,地方政府和部门利益作祟也是“过头税”的一个重要诱因。由于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两税”实行超基数给予增量返还的政策,为了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和多争取返还,这使得有些地方政府对征管部门做假视而不见,甚至或明或暗的授意收“过头税”。就部门利益来讲,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完不成目标任务,征管部门就会丧失政府奖励和分成,由于关系到个人切身利益,也使得征管部门“挺而走险”。别说收“过头税”,“提钱买税”也不足为奇。
 
看来,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过头税”,还得进一步改革财税体制机制。制订财税政策为的是服务经济,规范经济主体行为,实现科学理财。而左三年、右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的财税政策,似乎并没有让这个美好的愿望变成现实。长痛不如短痛。中央政府应本着“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健全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