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爆笑错审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3年7月8日
在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里,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并写道:
2002年7月,化六建公司制定并下发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对不回单位报到的大学毕业生按旷工进行考勤,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化六建公司也将《办法》的内容告知了刘先明,并于同年8月初向刘先明送达了上岗通知书。
上岗通知书明确载明从2002年8月6日起,如刘先明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化六建公司将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刘先明明知《办法》以及上岗通知书的内容,但其于同月5日、6日报到两天后,未经化六建公司同意擅自离开化六建公司,至同年10月30日,已连续旷工达80余天,化六建公司于同年10月30日以刘先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众所周知,所谓旷工,是指正常工作日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
然而,2002年8月7日——31日:自然天数是25天;工作日是18天。2002年9月1日——30日:自然天数是30天;工作日是21天。2002年10月1日——31日:自然天数是31天;法定节假日有3天;工作日是20天。
如果从2002年8月7日算到2002年10月30日,自然天数为86天,连续工作日应为59天。如果要算这期间的连续旷工天数,那也是连续旷工59天,怎么会有连续旷工达80余天?
对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当年那样低级、丑陋的恶意算计,襄阳(樊)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审查不出来,谈何公平正义的判决?
链接:
结合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情,刘先明撰写、发布的文章: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警惕个别国有企业副职领导设下的人事“陷阱”
2、人民网:企业控制和减少劳动纠纷的四个手段
3、中国劳动争议网:刘某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劳动纠纷的事实经过
4、中国企业培训网: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恶意解除某员工《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启示录
5、博客中国网:没有襄樊错误的一裁二审,就没有我正确的一条建议
6、凤凰论坛:愿将襄樊欠我的“两金”资助襄樊贫困生
7、【中华论坛】愿襄樊一起错案也能得到查实和纠正,做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