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警枪杀2名村民获刑8年,判得太轻!


 贵州民警枪杀2名村民获刑8年,判得太轻!

作者:刘植荣

新华网2013年6月21日报道称,3年半前,贵州民警张磊枪杀2名村民获刑8年。

法院审理及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12日16时许,当地村民郭永华、郭永文酒后在关岭县坡贡镇街上与代寸忠、代朋良因经济赔偿之事发生抓打。接警后,时任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张磊带领协警王道胜赶到现场制止。在处警过程中,张磊、王道胜遭到郭永华、郭永文抓扯,被制止后,郭永志加入进来,与郭永华一道抓扯张磊,将张磊推到路边沟里。张磊起来后往后退让并掏出手枪朝天鸣枪示警,但郭永华、郭永志继续扑向张磊,张磊边退边再次朝天鸣枪示警。随后,张磊在抓扯中连续击发三枪,致郭永华、郭永志中弹死亡。案发后,张磊用手机分别向关岭县公安局和坡贡镇负责人报告此事,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张磊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磊在处警时遭到被害人郭永志、郭永华的暴力阻挠和攻击,经鸣枪示警无效后,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开枪致死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磊实施开枪行为时遇到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一条第(七)项“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的情形,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危及其生命安全,故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依法减轻处罚。张磊在案发后主动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并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张磊在羁押期间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张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张磊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吗?

如果是故意杀人罪,而且是一次杀死2人,按照刑法应该判处死刑。法院只所以判处张磊8年徒刑,轻判的依据就是“张磊在案发后主动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并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张磊在羁押期间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

张磊是执法人员,他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武器后,不得动现场的任何物品,不得离开现场,而是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上级,等检察官和法医来勘验现场。张磊作为警察,他使用武器后呆在现场,这本是他使用武器后的职责义务,如把这认定为自首,显然不妥。

再有,根据法律对自首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案发后遭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依照司法解释,都不是自动投案。本案案发后,群众已把现场围了起来,犯罪嫌疑人张磊根本没有逃跑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张磊有自首情节,显然不符合法律对自首的认定。

还有,根据法律对自首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如果按照法院认定的那样,张磊有自首情节,那就意味着张磊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根据刑事诉讼法,此案一审不得超过9个半月。事实上,此案3年半后才结案,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已经违法。此案3年半后才结案这也说明案情复杂,犯罪事实查证困难,这才拖延了这么长的时间,这与法院所称的张磊具有自首情节相矛盾。

法院称“张磊在羁押期间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张磊本身就是警察,如果他所掌握的其他案件的犯罪线索是因他的警察职务所获得的,则提供其他犯罪线索就是他的职责内的义务,显然不能把这认定为立功表现。

总之,张磊击毙2名村民案,案情并不复杂,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而且后果严重,民愤极大,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判处张磊8年刑罚显然过轻。如果以张磊防卫过当判处其8年徒刑,辽宁商贩夏俊峰在被城管围殴中刺死城管属于正当防卫,何以判处其死刑?司法不公昭然若揭。

案发后的蹊跷解释

2010年1月12日,贵州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街头连开5枪,枪毙了赶集回家的两郭姓村民,引起了群众的极大愤慨。

次日,安顺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发现两郭姓村民与另两名村民打架,民警依法亮明身份并立即对打架事件进行制止,其间,被当事人暴力袭击,民警鸣枪示警后,对方上前抢夺民警配枪,在此过程中,当事的两名村民被子弹击中死亡。

两条人命,安顺市政府就用81个字就草草下了结论。我看后胆战心寒:这年头谁还敢上街?警察看你不顺眼,掏出枪来就把你给枪毙了,然后“暴力袭警”四个字就让你成了冤鬼。

从各路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看,没有任何目击者证实两郭姓村民实施暴力,都证明两村民手无寸铁,甚至死者手里还攥着没有戴好的手套,手正在戴手套怎么能“暴力袭击”?

在案发现场附近开店的小刘告诉记者:“当时我正出店门去银行打款,一出门被现场惊呆了。”他看到便衣警察张磊左手指着郭永华,右手正在掏手枪,嘴里高喊:“跪倒,否则我毙了你!”此时,协勤警察王道胜突然用电警棍将郭永华电击倒地。穿便衣的张磊也拔出手枪,先后朝天空和地面各开了一枪,接着便朝郭永华的头部开了一枪,郭永华当场倒地。

另外一名目击者证实:郭永志看到郭永华被打死后就过来找警察评理,开枪警察又打了他一枪。郭永志中枪后,向路边电线杆方向爬,边爬边说:“哎呀,你们执法机关不能乱开枪啊。快带我去抢救……”

赶集的张丽在现场对便衣警察张磊说:“这个(郭永志)还有抢救机会,我们大家抢救,领导你们不要打了。”张磊警察则用枪指着张丽说:“你要搬尸体我们一枪把你打了!”张丽吓的哭起来了。随后,张磊警察说:“恩,那狗日的还不死啊?”说着,砰的一声又补了一枪,这一枪从郭永志的后脑勺打入。

看到这样的情节,让人毛骨悚然:这哪里是警察在执法,简直是警察拿村民当活靶子练枪法。

面对人民和记者对警察滥杀人民的质疑,警方又说群众“不明真相”,一口咬定没有开5枪,只开4枪,警察张磊只打了郭永志一枪。可随后的尸检报告称:“死者郭永志身上有两处枪伤,一颗子弹从右大腿内侧中段射入,从右腿腘窝(膝弯)处射出,另一颗子弹从头部左颞顶部射入;击中死者郭永华的子弹从其头部左下眼睑处射入,右侧枕后部射出。”

警察想毙谁就毙谁?

派出所的警察属于行政警察,没有刑事警察权和司法权,也就是说,警察无权判定罪与非罪,无权限制人身自由,无权剥夺人的生命。这个张磊副所长自己集行政、立法、司法大权与一身,在当今地球上恐怕找不出第二个人来,就是过去的皇帝杀人,也有个程序,宣旨后由刽子手执行。这个张磊大警官不分青红皂白,拔出配枪一口气就毙了俩,由开始行政警察的身份自己立法授予自己法官的权限,瞬间又由法官的身份变为法警执行枪决,从案发到宣判到执行死刑几分钟内完成,这样的办案效率绝对应该进入吉尼斯了。

为了防止警察滥用武力,各国立法机构都通过法律规定警察在执法中使用武力必须与现场所需一致,不能过分使用武力。“最小武力”或“最小限度使用武力”成为警察执法的国际惯例,各国警察乃至国际警察组织培训,都把“最小限度使用武力”作为主要培训内容。

英国、爱尔兰、挪威、新西兰等国家禁止警察执法时携带武器(执行特殊任务的警察除外),以此减少警察滥用武力发生的机会。就是允许警察携带武器的国家,几乎毫无二致地把警察使用武器的时机和程序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正使用武器威胁警察或他人生命时,必须先口头警告,然后鸣枪警告,当非使用武器不能消除这种威胁时,开枪击其非致命部位;当对方失去进攻能力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后应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检察官调查。

英国对警察持枪和使用武器控制得相当严格,《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案》、《1998年人权法案》、《警察使用枪支指南》等一些法律和规定确定持枪警察使用武器的时机。持枪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阻止犯罪和自卫时,只有在不使用武器不能阻止“对生命迫在眉睫的威胁”时方可使用枪支。

英国法律还规定,“使用枪支”指“用枪指着对方”或“开枪射击”,警察个人要对自己使用武器的后果负责。根据英国《独立报》2005年10月份的一篇文章,在过去12年里有30人死于警察枪口下。

法国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时机这样规定:首先要表明警察身份,然后发出口头警告,如有必要再次口头警告,要尽最大可能不使用武器,只有在异常危机时刻,并且尝试了其他方法无效,在别无选择时方可使用武器,使用时还要最后警告。

德国规定,警察在“开枪前必须表明身份”,“在犯罪嫌疑人拒捕或者警察生命受到威胁时才可开枪,开枪只能瞄准犯罪嫌疑人的非致命部位”,“在对方没有武器、已缴械投降,或者歹徒手里有人质等情况下,不得开枪”。

巴西允许公民持枪,每年大约有4万人死于枪杀,尽管如此,《巴西警察条例》也规定“犯罪分子携带武器进行犯罪活动、拒捕或者必须自卫时,可以开枪”。

日本规定,警察“避免因开枪而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当枪口指向犯罪分子仍然起不到威慑作用时,可向天空等安全方向开枪”,“在开枪前,警察应发出‘我要开枪了’的警告”。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更不允许警察随意对人民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条例》还规定,当“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美国是枪支泛滥最严重的国家,公民几乎人手一抢,但美国法律也严格限制警察使用武器,警察只有在“为了保护民众或自己生命安全除了开枪别无选择时方可使用武器”。

以上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对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更不允许警察随意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条例》还规定,当“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从目击者的证词可知,被便衣警察张磊击毙的两村民根本就没有采取任何暴力,而且是王道胜警察用电棍将郭永华击倒地在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棍要在警告无效的前提下放可使用,从目击者证言推断,王道胜没有发出警告,也是非法使用警械),张磊警察从腰间拔枪射击在后,所以,警方说是村民抢夺张磊警察的枪根本不成立,被击毙的死人怎么能抢活者的杀气腾腾的张磊大警官的枪呢?击毙郭永志也是,郭永志找他评理,手里没有任何凶器,便衣警察张磊直接朝郭永志开枪,见他求救,上去又朝他脑袋补了一枪。从以上事实看,张磊警察严重违犯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重大故意杀人嫌弃。

再退一步分析,即使郭永华和郭永志暴力袭击警察成立,郭永华已经被一警察用电警棍击倒在地,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根据法律,警察也不得使用武器。郭永志中弹在地上爬行呼救,也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警察也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所以,即使检察院的调查结果对两郭姓村民最不利——暴力袭击人民警察,那张磊警察在两村民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时仍朝要害部位开枪也违犯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仍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案情看,张磊警察枪毙两村民也不属于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首先,两村民没有任何“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还是再退一步说,假定两村民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张磊警察开枪时这种“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不是“正在”实施,所以,对张磊警察来说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时机。据此,对张磊警察枪毙两村民案也只能按涉嫌故意杀人罪调查起诉。

从张磊警察枪毙两村民案赔偿上看,警方似乎也心虚。2010年1月14日,坡贡镇在年财政收入只有20万的情况下,向县财政借款70万元作为赔偿款用于支付两被害人家属。更蹊跷的是,两份《补偿协议》的甲方是“关岭县坡贡镇人民政府”,公章也显示是“关岭县坡贡镇人民政府”,协议上写着,坡贡镇公安派出所干警张磊在坡贡街上持枪打死村民郭永华、郭永志,协议一次性赔偿两名死者各35万元,先给3万元安葬费,死者家属必须在2010年1月17日前安葬死者,余下的32万要在安葬后3日内给付。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还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条例》说得很清楚,赔偿的前提是“警察违法使用武器”,如果张磊警察不违法使用武器,根本就无需赔偿,对两村民来说是罪有应得。警察只有违法使用武器,才有赔偿,而且由警察机关给予赔偿。可该案由人民政府给予赔偿,这也是不合法的。案件发生后,这一系列的违法处理程序,使张磊警察枪毙两村民案更加扑朔迷离。

本案疑点多多

警察击毙两村民后,官方没经过任何取证调查,马上宣布是两村民“暴力袭警”、“抢夺警察枪支”。

“暴力袭警”都使用了什么凶器?采用了什么暴力手段?过程是怎样的?

“抢夺警察武器”是怎么抢夺的?是抢夺拿在手里的枪还是抢夺腰里的枪?

“抓扯”肯定有肢体接触,两村民都抓扯到民警张磊和王道胜什么部位了,身上哪里有伤痕?哪里的衣服被抓扯破了?

“在与张磊扭打的过程中,郭永志、郭永华被子弹击中死亡。”这句话尤为滑稽,“郭永志、郭永华被子弹击中死亡”,是哪里来的子弹?难道是外星人开的枪?是流弹?既然扭打的过程中被子弹击中,那子弹怎么会从“头部左颞顶部”射入?难道警察张磊会轻功飞到天上朝郭永志射击?

郭永志、郭永华当时正和代姓3人打架,如果两郭姓村民袭击警察,代姓三人按照常理是站在警察一边的,因为他们也正在和两郭姓村民打架,两名警察加代姓3人共5人对付两人难道需要动用武器?警察王道胜拿着电警棍是否使用?

安顺市政府在该通报中用了很大的篇幅对喝酒进行描述,强调被杀村民喝过酒。这不是交通肇事,与喝酒有多大关系?难道公民喝酒就该被警察枪毙?如果两村民喝酒过多,处于意识不清醒状态,警察更不应该使用武器,这更加重了警察张磊非法使用武器的罪行。

现场这么多目击者作证,为什么官方不采纳证人的证词?既然是“暴力袭警”“抢夺警察枪支”那警察击毙正在犯罪两村民实属法律许可,两村民是“罪有应得”,不需要赔偿,那为什么镇政府要用3年半的财政收入赔偿被害人家属?

媒体有名有姓地报道了不少目击者的证词:协勤警察王道胜突然用电警棍将郭永华电击倒地。穿便衣的张磊也拔出手枪,先后朝天空和地面各开了一枪,接着便朝郭永华的头部开了一枪,郭永华当场倒地。郭永志看到郭永华被打死后就过来找警察评理,警察张磊又打了他一枪,见郭永志,张磊说:“恩,那狗日的还不死啊?”说着,砰的一声又补了一枪,这一枪从郭永志的后脑勺打入。警察王道胜的那一警棍和张磊的这5枪都违反了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通过对本案情的还原与推理,足以证明安顺市政府不是站在正义的立场上公正地调查、处理民警枪杀村民案,而是设法掩盖事实真相,其结果只能是对警察张磊非法使用武器故意杀人的罪行欲盖弥彰。

附:贵州警察张磊枪杀村民案新闻发布会实况

时间:2010年1月18日;地点:贵州安顺市人民政府新闻办  

新闻发言人:贵州安顺市公安局副局长冉太友;贵州安顺市关岭县坡贡镇镇长吴昕。

袭警还赔钱?怕死者把尸体摆上街

安顺政府网:请问张磊是否和发生纠纷的群众有过矛盾?

冉太有:在现在调查,双方当事人的证言均未反映出张磊与双方当事人有矛盾或其他关系。

贵州日报社:坡贡镇政府为什么要和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

吴昕:镇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因死者家属提出家庭困难,要求补偿兑现才对尸体进行尸检和安葬处理,政府对死者家属两个家庭进行了调查了解,两名死者家庭比较困难,且事发地在坡贡镇街上,若尸体不及时处理,将影响交通,给群众出行造成不便,镇政府从工作职责和人道主义职责出发,从民众救济救助渠道进行补偿,为确保稳定,镇政府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整个过程得到死者家属积极配合,善后工作顺利开展,两名死者尸体已按当地习俗于15日安葬。

也许大家会问几个问题,一是,坡贡镇政府是贫困乡镇,为何补偿这么高?因为死者家属要求很高,35万事家属提出的最低限额,否则他们将不配合尸检和调查取证。

第二个,资金从哪里来?暂时由县财政垫付。

也许大家会问第三个问题,是否会用民政资金和财政资金来补偿?我们现在是在垫付,事情处理完毕后,会专题研究。 

先击伤再击毙?这不存在

重庆晨报:张磊目前是被刑事调查还是被纪律调查?官方给张磊的定性是“经验不足,处置不当”,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如何来看待张磊的行为?

冉太有:目前现阶段,张磊是被公安机关司法调查,宣布停止职务,他在接受调查,相关处理会在调查结束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某报记者:为何张磊枪枪都是射击要害部位?还有,是否存在将其腿打伤后,再对其头部射击致其死亡的情况?

冉太有:根据我们调查,首先,我们要明确指出,这种说法是不客观的,其中两枪对天鸣枪示警,一枪击中非要害部位,不存在对郭永志进行击伤后再上前对其头部进行射击的情况。

潇湘晨报:郭永志身中两枪,但您刚刚说,不存在对郭永志进行击伤后再上前对其头部进行射击的情况,那是先击中头部击毙再对腿部补上一枪吗?

冉太有:这也不存在。

潇湘晨报:这么说,又不是先打腿,也不是先打头,难道是张磊以肉眼难以捕捉的速度对郭永志同时开了两枪吗?

冉太有:请等我们调查清楚再问。(场面一度混乱)

新民周刊:我抗议!你们这场新闻发布会是经过导演的!

华商报:两枪,哪枪在前哪枪在后?近距离是多近距离?枪口离击中部位有多远?

冉太有:这个距离,省公安厅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还在进行当中,等最后的结论出来,我们再将事实向各位公布。

华商报:郭永志中两枪,哪枪在前,哪枪在后?

冉太有:这个,省公安厅的技术鉴定拿出来以后,我们再伺机向各位公布。(记者显然对回答不满,再度混乱)

华商报:笔录是什么时候开始?调查的情况能不能介绍?

冉太有:这个,因为坡贡镇的环境比较复杂,它地点小,有些甚至和死者有亲属关系,我们还在调查,调查出结果以后我们一定要进行公布的。

“袭警”、“抢枪”可能不是最终定论

新民周刊:警方调查说是维持了13号的“袭警”,“抢枪”这个定性,但为什么接受媒体采访的所有目击证人都没有讲到这一点?甚至很多目击证人都没有看到当事双方没有进行肢体碰撞,从当事人的采访可以发现,他们说最多就是跟警察之间有推搡行为,我不知道警方这个“袭警”和“抢枪”的依据是哪里来的?调查了哪些目击证人?这个过程警方有必要向大家公布。

冉太有:这个记者同志提的这个肯定是要公布的,但相关的案情还在调查过程当中,像勘察和技术鉴定,和大量的调查还在进行,调查完以后……

华商报:既然在继续调查,那13号就公布“暴力袭警”这个结果会不会有些草率?

冉太有:不,不,这个也不是结果,一切真正的法律结果要等调查完以后才能……

重庆晨报:那没有调查清楚就盖棺定论,您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您觉得这样负责任吗?

冉太有(开始语无伦次):我们调查的情况,最终结果,我们以调查的事实再向大家公布。

新民周刊:那我们是不是可以把它理解成,您说的意思是,袭警和抢枪还没有最终定论,这只是调查过程中警方听到的一些证词而已?

冉太有:最后的结果要等调查完以后才能向社会各界进行公布。

用民政救济款补偿,是“垫付”不是“挪用”

重庆晨报:您能不能给我们一个调查结果的时间表?

冉太有(语无伦次):这个呢,我们可以,(开完发布会)下来以后,集体来(约)时间,和你们再进行……哦,这个,交换,啊,集体交换。

新民周刊:那今天这个新闻发布会是通报案情的进展过程呢,还是最终定性?请正面回应!

冉太有:这个就是,目前我们调查的情况,这个不是最后的情况。

主持人:记者提问时间结束。(会场瞬间陷入混乱,记者们极度不满,大声抗议,并强行进行提问)

重庆晨报:既然定性为抢枪而击毙两名村民,但政府还要赔70万,这是不是在某种程度上,怂恿其他的民众也采取同样的行为?

主持人:这在刚刚已经做出了回答。

江西电视台:对死者的赔偿是不是牵涉到挪用民政款项?

吴昕:这只是先作为垫付。

江西电视台:这个垫付是不是一种挪用呢?因为民政救济款是专款专用的。

吴昕:不是,这只是从民众渠道来,这只是先作垫付。(镇长及副局长欲强行离席,被记者包围,场面再度混乱)

主持人:中午我们准备了中午餐,请大家吃饭。(记者纷纷表示不吃饭,镇长和副局长被围住,后走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