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查保健品广告,令工商总局情何以堪?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对去年和今年一季度全国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数据,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32家保健食品证件持有企业(人)今天被行政告诫。(6月8日《新华社》)
说句实在话,笔者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前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直没有好印象。不为别的,就因他们第一任局长郑筱萸推行“一药多名”,滥发“新、特药”批号,而令药品价格在发改委不断降价中仍快速上升,结果在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财政资金投入越来越大的情况之下,老百姓却越来越看不起病。郑筱萸伏法后,我们没有看到该局对“新、特药”的管理有什么变化,结果导致该系统腐败丛生,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药品价格继续一路飞涨。笔者曾发文《张敬礼落马,显药监局“烂透了”》,以表达对该局的愤怒。今年“两会”之后,该局升格为正部级单位,全称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由张勇担当第一任“掌门人”,笔者曾撰文《建言张勇:郑筱萸就是你的“一面镜子”》,希望这个新部门能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抛弃部门利益,搞好食品安全管理;取消“一药多名”这一荒唐做法,让药价大幅度回归,让人民能吃得起药、看得起病。
即使如此,笔者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不久,即着手整治混乱不堪的保健食品广告仍持坚决的支持态度。
应该说,这个调查结果,和笔者此前“保健食品广告百分百属于虚假违法广告”的结论可谓不谋而合,至少也可以说相当接近了。我想,这一微小的差距,并不能说明谁对谁错,而只因各自所处的位置不同,对结果有着不同的表达方式而已。国家食药监总局的“90%以上”,其实并未否定我的“百分百”,只是他们作为官方,在这个问题上的表达方式更加谨慎而已。
国家食药监总局此次整治的“虚假违法广告”,我认为是专指企业夸大保健食品的医疗功效,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而目前的保健食品广告却绝对少不了这一内容,最耳熟能详的要数那个喝了某某产品,“腰不酸了,腿不疼了”的广告,还有什么“增强记忆力”、“补充大脑营养”等明显忽悠人的广告。
可话又说回来,如我等普通老百姓都坚信保健食品广告绝大多数甚至“全部”属于虚假违法广告,那专司广告管理的工商部门平时又干什么去了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很明显,整治虚假广告并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范围,但该局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管者,对关乎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也似乎是理直气壮,即使有“狗拿耗子”之嫌,但因为对老百姓有利,百姓也一定会拍手称快。
只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如此“狗拿耗子”,将令多年来一直专司广告管理的国家工商总局情何以堪?